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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汾酒业开业三天就被现场查扣270瓶假“汾酒、茅台”

时间:2020-06-28 17:19

品牌白酒是不少爱酒人士心头好,也是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饽饽”。今年1月3日,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贸大道中机大厦的海南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业第三天,其销售的8款共计252瓶汾酒系列酒类及18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均为假冒商品,被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瓶贵州茅台酒,以及8款共252瓶汾酒系列酒类,并处罚款278520元。

酒行内所售270瓶“汾酒”“茅台” 经生产企业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据介绍,今年1月3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中机大厦1楼的“中汾酒业”酒行进行检查,该酒行注册名为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销售的标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汾酒(酒精度:42%vol,475ml,巴拿马 20版),每瓶价格为488元;汾酒(酒精度53%vol,457ml,金奖20版),每瓶标价为528元。经执法人员统计,标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8款汾酒系列酒类252瓶。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有标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酒(酒精度:53%vol,6瓶/箱,飞天系列)3箱,共计18瓶。

上述252瓶汾酒系列酒类,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8款252瓶汾酒系列产品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18瓶“飞天茅台”,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酒行被查处时仅开业第3天 提供的进货来源凭证相互矛盾

执法人员根据上述两家酒类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发现的270瓶酒类采取扣押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海南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去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12月3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于今年1月1日开张从事酒类销售,开业3天,就被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出销售假酒。所幸的是,该公司被查处时未发现有售出涉案酒类。

执法人员经询问了解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上述酒类产品是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志×杰商行、太原市金××商行太原专卖店等经营者处购进,但采购上述酒类时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和合法进货凭证等票据的情况。同时,该负责人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进货来源凭证,不能证明涉案酒类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270瓶假“汾酒”“茅台”被没收 违法经营者“吃”27万余元罚单

经过调查取证后,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汾酒”商标、“青花汾酒”商标、“老白汾”商标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依法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商标,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依法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海南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8款共计252瓶汾酒系列酒类,以及18瓶贵州茅台酒,经合法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标示生产企业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分别出具鉴定书,违法经营额共计13926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规定中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海南中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予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瓶贵州茅台酒和8款共252瓶汾酒系列酒类,处违法经营额139260元的二倍罚款计278520元。(南海网记者 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