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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销售农残超标韭菜获利10余元,被罚3万...

时间:2020-08-13 09:02 阅读:1541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1MB1628764C。

法定代表人:苗洪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新华道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773438700。

负责人:安宗奎。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青市监稽罚〔2019〕3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依据津青市监稽罚〔2019〕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缴清没收违法所得10.45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30000元,执行款共计60010.45元。津青市监稽罚〔2019〕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购进涉案韭菜时没有索要并查验供货方的供货资质,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被执行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45元;3、罚款30000元。并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了津青市监稽罚〔2019〕32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卷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本行政区内食品安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津青市监稽罚〔2019〕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向其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青市监稽罚〔2019〕324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审判员 康**

审判员 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