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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文城许环丰鱼摊䲞鱼不合格被罚5000元

时间:2020-10-29 10:17

  近日从文昌市场监管局获悉,文昌文城许环丰鱼摊销售的䲞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2020年7月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文昌文城许环丰鱼摊当天购进销售的䲞鱼进行监督抽样,经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4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收到的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文昌文城许环丰鱼摊,同时对该鱼摊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䲞鱼。当事人主动召回,但由于䲞鱼已全部售出,且销售的时间已长达一个多月,未能召回。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逾期未申请复检及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2020年8月1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鱼摊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8月24日将此案移交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办理。

  已查明,该不合格批次䲞鱼共5kg,销售单价为人民币56元/kg,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80元。

  2020年8月4日,文昌文城许环丰鱼摊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于当天在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但因售出的时间已长达一个多月,未能召回。

  经调查核实,文昌文城许环丰鱼摊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䲞鱼以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鱼摊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并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中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及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