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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执法办案:常见错误问题汇总

时间:2020-10-29 17:27

一、步骤缺失

1、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突出表现在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这样做直接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此类问题在多个案卷中发生。

 

2、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得加有“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签章;各种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必须有提供人的亲笔签名、盖章。

 

3、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执法人员对案件不得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不能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是“不老实”、“狡辩”,转而在实际*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不理睬、不受理,同时也不允许简单地把陈述材料归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核。

 

二、顺序颠倒

1、先调查后立案。执法人员不得在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查清、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领导审批。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之后进行的,使“立案”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2、先核准后审核。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准。我区基层执法办案突出的问题是:办案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所有具体问题及处罚建议都事先请示局长,经过局长认可后才向核审机构审核,此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应当予以禁止。

 

3、先签发后告知。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在局长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同时连同处罚决定书一起签发,这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三、送达方式错误

 

案评中发现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在送达方式方面错误。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选择哪种送达方式是有法定条件的,特别是采取公告送达更有严格规定,执法送达时不可随意性,任意减化程序。

 

四、期限违法

 

禁止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无届满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1)执法人员不得对期间的起止时间计算错误。不允许将期间开始之日(告知书送达、交邮或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应当给以顺延一天。

 

(2)针对当事人主动要求尽早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也不准违反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必须在卷宗材料中附相关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3)执法人员不得只为加强办案效率,而忽视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

 

五、有形无实

 

1、行政处罚告知内容错误、不完整。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几点:

 

(1)事实部分告知完整。事实应当包括五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种违法行为、何种危害后果。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时应当详细写清上述几个要素。同时要求注意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必须少于或等于处罚告知书的具体告知内容,如切实需要增加处罚内容,必须重新下达处罚告知书,以防止告知不全现象的发生,有效的保障行政处罚相对方应享有的权利。

 

(2)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必须正确。主要是: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如不得以《反法》、《消法》、《质量法》等简称书写形式代替法律法规全称。适用的条款要求具体,不得只以“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多部法律、多个法律条款规定时,告知时不得仅就其中的部分法律规范、部分条款进行告知,应当就所有处罚依据完整告知。

 

2、案件讨论形式化。在案件中突出表现的是对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笼统记录成为“经全体讨论同意——”等主要结果,而不详细记录讨论的整个过程和各案件研究人员的具体意见。

 

3、调查人员与核审人员合一。个别案卷中出现执法人员与案件核审人员合一,有些案卷从头至尾是一个人签字,明显地存在案卷造假现象。

 

4、诉权告知错误。

 

(1)告知当事人行使诉权途径错误。如: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不告知也可向法院起诉;对属复议前置的,却告知也可向法院起诉。

 

(2)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错误。如:执法人员习惯性地按照《行政复议法》出台前的写法把期限写成15日;使用《行政复议法》施行前的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将文书中的15日更正过来。

 

(3)告知起诉的期限错误。主要是在单行法对起诉期限有特殊规定时应当适用特殊法的规定得适用《行政诉讼法》三个月的规定;而且不得把三个月写成90天。

 

(4)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在一份处罚决定中分别依据多部法律法规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不同应当分别告知。

 

 

六、证据不全

 

(1)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并注明送达时间;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有讨论记录作为证据;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体现。

 

(2)证据是行政处罚作出的主要依据。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各类涉案证据必须做到相互映证,以形成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条,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准确性。

 

(3)案件证据应充分,取证应完整。突出表现在不得把当事人的陈述或询问笔录作为唯一处罚证据,应当收集其它相关证据与此互相支持。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应收集能够证明“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查询证明。冒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案件,应有知名商品的认证材料,包装装潢的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等直接证据。

 

七、依据不准

 

案评中发生的常见情况是:

 

1、效力层次区别。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严格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时严格遵守文件的运用范围,严把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但应注意可以转致于法律法规上加以运用。

 

2、法律、法规更替。办案人员应密切注意新法运用,禁止以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以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