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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渔业保险机制 促进“水上粮仓”建设

时间:2023-03-14 17:02

  渔业是“大食物观”下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主战场,发展潜力巨大,但灾害多、灾损重,地方政府和渔民群众对发展渔业保险诉求强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渔业保险”,为争取渔业保险政策,提高渔业风险保障水平奠定扎实基础。“加快发展渔业保险正在其时,势在必行。”日前,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会主办的“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座谈会”在京召开,来自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单位部门的专家深入研讨了新阶段我国发展渔业保险的现实意义,渔业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制约因素,构建多元化渔业保险产品体系等问题。专家一致认为,渔业保险是发展和建设现代渔业产业的安全体系,是打造“水上粮仓”的有力保证。

渔业是不可低估的农业产业

  我国是渔业大国,自1989年起,我国水产品总量已经连续32年位居世界第一。2021年,我国渔业人数超过1600万,渔业从业人员近1200万元,传统渔民超过500万;渔民人均收入超过2.3万,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6690万吨,渔业产值1.5万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10%以上。渔业在辽宁大连、山东威海、浙江舟山、福建宁德等沿海地区已经成为支柱产业,渔业产值占当地农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

  专家介绍,渔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对于促进渔区发展和提高渔民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水产品还是人民群众的重要食物来源和出口创汇的重要渠道。渔业还对支持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作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党的二十大提出了“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要求,拓展了传统的粮食边界。渔业生产经营者全方位、多途径开发水面资源,提供各类丰富的水产品是落实“大食物观”重要内容。构建多元的食物供给体系需要提高水产品产量,提升质量,开发生产多样化的品种,帮助老百姓实现从吃得饱到吃得好,再到吃得健康的转变。

加快发展渔业保险势在必行

  由于渔业生产环境复杂,与风浪潮涌为伍、与暴风高温相随,船舶碰撞、疫病污染、极端天气等灾害不可预测,渔业相比其他农业产业,具有灾害更加多发、频发、突发的特征,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同属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八大高危行业。

  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2021年,由于渔业灾情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54.67万吨,受灾养殖面积388.53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6.49亿元。渔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由此也可见一斑。

  “支持渔业发展的措施和手段很多,但是渔业保险的供给不足与我国作为世界水产养殖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迫切需要充分利用渔业保险支持渔业发展、加快现代渔业建设,强化渔业发展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专家认为,渔业保险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不断发展,但是与产业发展的要求、广大渔民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只有健全保险体系作支撑的现代渔业,才能确保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水产品的正常供应。”专家进一步指出。

  据了解,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对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三大类16个大宗品种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农林牧渔几大块只有渔业没有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范围。

  据统计,2021年,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规模约21亿元,这与水产养殖业1.18万亿元的产值规模以及965亿元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相比,均显得差距过大。虽然部分省市对渔业保险给予了一定的保费补贴以及渔业互助保险社承担了较多保险服务,但其广度和深度远未达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性要求。

  渔业保险之所以不像其他农险那么完善,有比较复杂的原因,比如:保险费率不好厘定、损失难于评估、理赔实际操作难度大等。“渔业养殖的主要特点是所有养殖品种都生活在水中,对生产环境、技术及生产条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专业性十分突出,这也使得渔业风险更具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此外,水下的资产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渔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赔付率高、验标难、理赔难等问题,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与会专家认为,当前,涉及捕捞业的渔民人身意外伤害和渔船财产互助保险覆盖面很低,即使覆盖到的区域,保障水平也不高。渔业保险在不少地区还是空白,渔民一旦遭遇天灾或其他突发因素造成产量减少、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只能自行承担。由于水产养殖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使得广大渔民很难享受到农业保险的补贴。

保险支持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中央再次提出支持渔业保险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支持渔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政策导向。”专家表示,渔业保险的发展要以保护渔民利益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稳定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为目标,优化政策制度与工作机制,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完善渔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全面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专家建议,一是将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支持范畴,加快补上农业保险短板弱项。“目前,渔业保险没有纳入国家财政政策性补贴,这是渔业保险发展缓慢,与构建现代渔业等水产养殖产业体系不相适应的重要原因。”专家提出,根据捕捞和水产养殖两类渔业产业不同特点和保险推进思路,结合地方探索经验,分类推进捕捞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类渔业保险。同时,考虑到渔业产业情况复杂,渔业保险需求迫切,按照保障品种从少到多、保障水平从低到高、业务操作从简到繁、模式运行从易到难的步骤,分步推进实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央财政渔业保险。

  二是尽快将捕捞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地方优势特色保险以奖代补支持范围。捕捞渔业是农业中极为特殊的生产方式,作业过程中,渔民、渔船、渔获三者共存共生,保住了渔船和渔民就是保住了渔获。换句话说,捕捞渔业保险的关键是依靠保船、保人来实现保产品。目前业务模式已较为成熟,具备全面铺开条件,建议一步到位,将捕捞渔业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地方优势特色保险以奖代补实施范围。

  三是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水产养殖渔业保险试点。水产养殖保险在各地已有产品零星落地,取得了一些经验成果。为进一步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养殖方式的保险模式,完善水产养殖渔业保险政策,建议参照农业保险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开展经验,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的水产养殖渔业保险试点,为后续全面推广探索路径、提供经验。

  四是完善渔业保险模式机制。目前,我国渔业基本形成陆地水面水产养殖业、近海水产养殖业、深远海水产养殖业、远洋捕捞渔业和水田稻渔虾蟹连作或共作养殖业等多元化、多层次的水产养殖及其加工产业结构。不同的水产养殖业态和风险类型,对其保险模式和险种需求不同。因此,应依据我国水产养殖业及其产业结构、业态、风险类型,研发设计不同的渔业保险险种。

  渔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也应实行“保险+期货”模式,多层次资本助力建设产业安全体系。发展“共保”模式,探索渔业互保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组建“共保体”,通过一家主保、多家分保,提高承保理赔能力,分散机构经营风险。完善产品体系,引导保险机构加大研发力度,推进气象、赤潮等指数型保险创新应用,提高承保理赔实操性。探索“渔业保险+信贷”,推进以渔业保险保单额度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发挥保险增信作用,为渔业生产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渔业高质量发展。

  (杨晓晶 综合整理)

来源: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