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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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的风险交流与信任重塑
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王建华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系构建
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是其进行食品消费的决策基础。风险认知包括风险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程度,分别指消费者在购买前主观预计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和购买后主观认为的损失程度。公众在消费时都有规避风险的动机,他们对将要进行的消费决策所带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对结果的重视程度越高,其风险认知水平就越高。公众和政府虽然都是食品企业的施信方,但双方评估食品风险的认知基础并不相同: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是受到自身经历、以往经验、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所形成的对某种食品的主观感受和判断;而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于相关食品监管机构以统计和计算为基础的风险评估。因此,公众以主观感受为主导的风险认知和政府以客观数据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之间的差异,最终导致了双方的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偏差。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弥合公众食品安全感性风险认知和政府食品安全理性风险评估之间“信息真空”,制定和施展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风险交流是个体、群体以及机构之间交换信息和观念的相互作用过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主要有6种途径: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咨询、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公众信息反馈(消费者举报投诉)、媒体报道解读以及民间组织发布的相关风险信息。但每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公众过激的反应以及难以控制的网络舆情都显示着公众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不信任。由此可见,在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方面,现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与公众的食品安全诉求并不匹配。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政府媒体平台更新滞后;缺乏专业团队进行有效的信息采集和发布;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欠缺;社会化媒体监管不足。
对于社会媒体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中的作用,不同学者观点各异。日益发达、普及的传媒通讯和传媒技术因其时效性、交互性、易获得性等优势给风险交流各方提供了信息搜索、存储、再传播等诸多便利,但同时也在信息准确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天然缺陷。在政府和公众的信息交流过程中,社会媒体充当着“传声筒”的角色,当小概率的食品安全事件被持续集中报道,在引起社会关注和警觉的同时,也导致公众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的信息混乱。
食品具有“信任”属性,公众不论在食品消费前还是消费后,都难以准确识别食品对人们的健康影响。而随着食品生产工艺的不断发展,使得即使在信息对称的理想状态下,也难以保证信息完全。对这种不确定性的一种应对机制就是信任。信任这种状态表现在食品安全上,就是施信者对受信者的积极期望,即公众期望食品企业安全生产,政府机构有效管理。公众的信任可以分解为以个人为基础的信任、以认知为基础的信任、以知识为基础的信任和以计算为基础的信任。以个人为基础的信任,属于个人特征,是公众个体愿意或不愿意付诸信任的倾向;以认知为基础的信任,是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依旧倾向信任的第一印象;以知识为基础的信任,是在拥有交易对象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对对方行为的一种预测;以计算为基础的信任,是通过经济效益分析,评估对方是否存在投机行为的一种估计。由于食品属于生活必需品,公众往往以个人和认知为基础的信任进行消费抉择;但当食品市场上负面消息充斥时,公众偏向于采取更高阶的以知识和计算为基础的信任。此时,完善的风险交流机制、健全的交易投机行为处罚制度将极大增加公众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因此,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不仅要降低食品安全的实际风险,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信任构建也至关重要。
全面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随着食品行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食品供应链越来越长,涉及的环节也越来越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常常显示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特点,因而食品监管必须立足于全产业链的整体监管。2018年国家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三局合一”。
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表明我国的食品监管将从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行政管理转变为上下结合多主体的社会共治模式。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架构下,政府信息公开滞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旧存在。
政府作为食品安全共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兼具国家公意的合法性以及整合智力、信息披露和监管惩处的行动力,理应获得足够的社会信任来进行食品安全治理。然而“中国综合小康指数”调查的结果却显示,2018年“中国平安小康指数”中食品安全依旧以82.4%的比重蝉联“国人最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榜首位,远远高于2017年的61.5%。
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也尝试着拉近与公众的距离,除了传统的网站发布、新闻报道和报纸登载外,也开始采用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媒体进行传播。但症结在于,革新了传播载体,传统的传播模式仍是一成不变,在各大媒体平台上,政府仍是单向传达的信息发布,缺乏双向互动和主动沟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公众所掌握的知识与常识并不能帮助其正确识别食品风险、准确辨识网上海量信息。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时,公众渴望从权威渠道获取事件的性质、缘由、后果以及相关预防和规避措施。但政府的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布的多是政府的通告和艰深的法律条款,没有就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供有效回应。久而久之,公众默认在官方渠道无法获得自己想要的答案,就不会把官方作为自己获取信息的第一选择,转而投向社会媒体。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