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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时间:2020-05-13 10:33 阅读:2471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在6起案件中,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查办的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位列其中。


  1月31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接到举报,某科技有限公司借疫情传播伪科学,利用民众对疫情的恐慌心理,对该公司旗下产品“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进行虚假宣传,称其对新冠病毒具有明显防治作用,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具有特殊功效。


  省市场监管厅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查清事实,如若涉及违法行为,马上立案查处,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绝不能允许不法分子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经济稽查总队迅速行动,安排3名办案人员查办此案。


  核查工作该从何处入手呢?根据对举报内容认真分析研判,办案人员决定从网络查询入手开展核查工作。他们登录涉案公司网站、新浪微博等,搜索相关信息,调取该公司通过网络对所售产品进行宣传的信息,确定该公司宣传并销售的产品,随后调查该产品委托生产厂家河南省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材料以及该产品所含实际成分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省市场监管厅办案人员连夜下载、整理该公司开展虚假宣传的相关证据资料。2月1日一早,办案人员马上联系省公证处,用最快速度进行证据保全公正。之后,他们马不停蹄,驱车直奔当事人办公场所——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正在组织员工商议开展进一步宣传。


  看见办案人员严肃认真、有条不紊地进行检查,高某某一边忐忑不安地站在身后配合,一边反复辩解公司产品对新冠肺炎具有一定防治作用,否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执法人员耐心对他进行普法教育:“你们公司的‘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成分有哪些,你们最清楚不过了。你们借疫情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经过办案人员的现场普法,高某某终于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向办案人员如实陈述事实经过。


  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磁化产品及磁化设备技术研发、饮料生产及销售等。该公司委托河南省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只是一种风味饮料,所含成分对新冠肺炎根本不具有防治作用。1月26日至2月1日,当事人利用公司网站及微博账号发布“磁化五环水”“磁化解酒茶”含有“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等内容的广告,还擅自使用“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月10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至此,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开展虚假宣传、发布食品虚假广告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