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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家详解市场监管黑名单制度

时间:2021-09-10 10:06

 本报讯 (记者周岩)由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与沃尔玛食品安全协作中心共同举办的食品安全新动向讲座近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胡锦光教授,以市场监管黑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俗称黑名单)的法律问题为主题,深入解读了黑名单制度的依据、法律性质及功能、列入黑名单的法律标准,以及黑名单的法律程序与权利救济,为食品行业监管提供了借鉴和更多思考。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胡锦光表示,尽管目前市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黑名单上,但其实在这个管理办法同一天颁布的另外两个文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尤其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对企业的影响不亚于黑名单管理办法。信息公示规定,除警告处罚外,其他处罚都要公示。公示后企业的不良记录会对它们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公示也极大增加了监管部门工作量,一旦处罚决定不规范,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胡锦光介绍说,黑名单主要有以下3个功能:一是减损严重失信主体的声誉,向社会公示不讲信用的企业,这样其他企业就会减少和失信主体的商业往来,从而缩小失信主体的生存空间,减少今后失信主体可能产生的新危害;二是系统依据黑名单,减少对于严重失信主体本应获得的待遇或增加处罚;三是其他行政管理机构依据黑名单,在其他领域增加新的处罚,即联合惩戒。

  胡锦光提醒道,黑名单让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个人在一个地方不讲信用,几乎相当于“社死”。但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否则不公平。“不能说一个人一处失信了,处罚他一次,其他地方又联合处罚,那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列入黑名单的法律标准是什么?“以依据标准和行为标准来看,首先,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规定,仅针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胡锦光表示,被列入黑名单需要符合3个要件:较重的行政处罚;明确列举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由当事人举证。

  关于黑名单法律程序与权利救济的问题,胡锦光表示,黑名单属于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如对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