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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主体百舸争流

时间:2021-11-09 14:35

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亿户,个体工商户数量也已突破1亿户,带动近3亿人就业。如果说1亿多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底气、韧性所在,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那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促进经济稳中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11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考察市场监管总局并主持召开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座谈会,特别强调要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不断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


实践证明,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实现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可持续的发展,而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和经济转型日益深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维护竞争秩序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在健全竞争法律制度方面不断发力,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律规则越来越丰富,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备。制定《电子商务法》,及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制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近期,中央审定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全面部署,夯实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法治基础。


在上述法律制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主体尤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13年后,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于10月23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法汇聚重要竞争法律成果,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对行政性垄断问题施以更加严格的规制,着重规制行政性垄断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问题,为亿万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为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依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壮大市场主体需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优胜劣汰、提高生产效率、落实创新驱动、促进科技向善、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反垄断监管,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中央的决策部署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指明了方向。自去年底以来,我国针对互联网领域存在野蛮生长、无序扩张等突出问题,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


需要明确的是,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需要推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常态化,还需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促进政府、社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需要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大量增加市场监管编制、提高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积极探索竞争案件专业化独立审判等途径,赋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强化执法司法力量,为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提供充分且优质的执法司法保障。


保障公平公正监管和产业政策公平化普惠化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竞争是公平的,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公平的准入、公正的监管,是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力求换来市场活力和释放社会创造力。


监管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政府的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着力破除各类隐形壁垒,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从源头上保障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公平公正监管需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甚至先导地位,强化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公平化、普惠化、公益性、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倾斜四个向度优化产业政策;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中,要着力解决涉企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同时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标准不一等问题及时作出调整规范;将地方政府公平公正监管水平纳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公平公正监管为公平竞争加油助力,鼓励市场主体“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壮大市场主体,持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孙 晋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