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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这12批次食品不合格,下架召回!

时间:2020-06-12 17:31 阅读:984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饮料、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5大类食品828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糕点、饼干、水果制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5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新疆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销售的、来自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洪之源水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桂鱼(鳜鱼),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湘龙街道马氏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来自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销售的、来自湖南省长沙惠湘禽业有限公司的三黄鸡,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商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上海市闵行区陇南批发市场(经营者:张继瑞)销售的、来自上海中山副食品批发市场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五)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兴镇陈高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青豆角(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上海市闵行区士标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来自上海市宝山区江杨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花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上海市普陀区程红贵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来自上海市宝山区江杨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大虾菇(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陈辉武记海鲜档销售的梭子蟹(三眼蟹),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陈辉武记海鲜档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一)淘宝网干果商城(经营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永博永鑫干果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同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李果,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苋菜红、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二)浙江省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利东食品厂生产的肚脐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手机APP(美团)有厨生鲜(蓝爵国际生蔬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萧山北干街道俊惠蔬菜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瑞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四级浸出),过氧化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江苏省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安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广东省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饼干牛奶味炭烧棒,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东省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