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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实施--食品企业相关要点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伙伴网梳理了以下要点,建议食品企业注意并加以了解。 01、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条例》要求经营者必须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经营者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免费不免责,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02、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 《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欺骗消费者,在广告或产品推广活动中,企业应确保所宣传的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03、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针对平台大数据“杀熟”等消费乱象,《条例》作出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自动续费,要提前提醒。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0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提供服务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允许消费者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或进行修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或免除自身责任。 05、对预付式消费形式作出进一步规定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06、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企业不得擅自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 07、关注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条例》中明确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保护要求,其中,对于老年人群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发布老年人消费防骗提示”有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无底线营销,不得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08、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或任何其他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确保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自愿性和自由性,防止经营者通过不公平的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或强迫消费者进行非自愿的交易。同时,《条例》还特别强调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这意味着直播营销平台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流程,以确保消费者在直播购物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除此之外,在退换货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对于网络购物中的退换货问题,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以及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确保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09、小结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深入实施,各企业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和规范。在此背景下,食品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将保障消费者权益放在首要位置,确保食品安全、质量可靠,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