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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起,食品“直播带货”四必须和两不得
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0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实施,自此,不管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以下简称“店播”)还是非食品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以下简称“达播”),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均应依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伙伴网为方便广大食品直播电商快速了解新规要求,梳理了食品“直播带货”必须做和不得做的事项,助力大家合规“带货”。
“店播”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的情形,直播间运营者需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直播经营的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达播”属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的情形,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参照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店播”和“达播”均应当按照《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公示义务,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但是“店播”还应当在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店播”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达播”应当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核验实际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相关许可或者备案、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店播”和“达播”均应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每次进行食品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并对直播经营的食品、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店播”和“达播”均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且应当建立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并结合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实际情况,对直播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为着力解决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问题,《规定》对“店播”和“达播”均提出,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同时明确规定,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这些规定针对直播间“滤镜带货”“夸大宣传”、混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等乱象,为食品直播行为明确“底线”。
从《规定》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要求来看,对于“直播带货”单位来说,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应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核验身份信息;应参加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等。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守法者行稳致远,违法者寸步难行”越发凸显,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直播电商和直播人员,牢记四必须和两不得,提前布局食品安全合规审核工作,平稳渡过新规阵痛期。
一图读懂 | 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