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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椰富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椰子汁被罚没7080元

时间:2021-10-2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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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文昌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文昌椰富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对该公司作出罚没金额人民币70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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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配图

据了解,2021年6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深圳楚楚小财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原味主张®原味主张鲜榨果肉椰子汁〔标示蛋白质含量≥0.6g/100g,净含量:245ml/罐,生产日期:2021/05/02,保质期:12个月〕进行评价性抽检,经检验该椰子汁的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及Q/WYF 0002S-2019《椰子汁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4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3206343),2021年8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Z210201027)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文昌椰富工贸有限公司,同时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的成品仓库等场所均未发现上述原味主张®原味主张鲜榨果肉椰子汁及其包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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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门

文昌椰富工贸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批次原味主张®原味主张鲜榨果肉椰子汁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产品已在零售终端全部销售完,无产品召回。


经调查,上述原味主张®原味主张鲜榨果肉椰子汁是海南原味主张餐饮有限公司委托文昌椰富工贸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现查明,文昌椰富工贸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原味主张®原味主张鲜榨果肉椰子汁100箱(24罐/箱),并于2021年5月9日将上述100箱原味主张®原味主张鲜榨果肉椰子汁销售给海南原味主张餐饮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0.8元/箱,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8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8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原味主张鲜榨果肉椰子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中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2.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7080元。 


由于当事人收购的椰子季节成熟度不够,椰子肉里的蛋白质和脂肪含量偏低,生产部门未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导致生产的该批果肉椰汁蛋白质含量不达标。当事人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原材料的检测监控,把握好椰肉的使用量,严格把控各个生产环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出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