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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召回核心问题分析

时间:2025-01-10 10:29 阅读:2919

有一家食品企业,市场监管管理局对其产品监督抽查时发现,菌落总数超标,判定为不合格,要求企业召回,结果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召回,遭到了处罚。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一些核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问题:第一,什么样的食品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第二,如何召回不安全食品?第三,召回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呢?第四,召回应该在什么时候启动?第五,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召回?第六,召回的食品如何处置?

首先我们讨论第一个问题,哪些食品需要召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出现了不安全食品,就要停止生产经营、进行召回和处置。那什么是不安全食品呢,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三,召回等级是如何划分的呢?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指的是食用这种不安全食品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二级召回指的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三级召回,指的是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第四,召回应该在什么时候启动?一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二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对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五,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召回呢?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召回,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工作。

第六,召回的食品如何处置?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文章来源:食品安全与管理服务正博和源  作者:刘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