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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5-01-16 09:48 阅读:3218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2月6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29日起施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政策背景、过程和依据

《三亚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已于2023年12月31日止,为了保障知识产权保险工作的有序衔接和推进,结合知识产权保险发展新需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修订工作,力求符合新部署、新要求,科学促进知识产权保险工作,更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起草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及我省政策法规和文件,同时借鉴北京、陕西等地的做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修改条款说明如下:

(一)新增项目条款说明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为新增。

第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公司设置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具备相关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三)具有知识产权保险承保经验,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四)符合国家及我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专利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投保。

第五条明确了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条件;第六条明确了本办法重点支持的对象。

(二)修改原有项目条款说明

此次修订,除第十二、十三条与原条款相比没有改动以外,其他条款均有修改。其中,第一条修改了政策来源、文件依据。第二条明确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定义和用途,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第三条对知识产权保险进行了定义,在原来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版权等知识产权。第四条结合政策导向和三亚实际,明确了申请补贴的投保人的条件。第七条明确了支持补贴的保险产品,将原先仅限于专利保险的产品,扩充至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以及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办的其他类知识产权保险。第八条修改了市财政局职能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修改了相关单位名称。第九条明确了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以当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便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开展申报工作。第十条明确了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补贴比例、补贴次数及最高限额。对重点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支出保费的100%给予补贴,其他类知识产权采取梯度降低补贴比例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了陕西省的标准,额度适中。同时,为避免追求补贴而扩大投保,对补贴次数、最高额度、保险期限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市级财政不予重复补贴,市级各部门补贴总额不超过保单保费金额。第十四条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解释权。第十五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有效期限。

三、申报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及需提交申报材料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在当年集中申报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请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后续申请补贴将不予受理。

来源:三亚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