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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食药两用目录之外的传统中药,可视为农产品
时间:2025-05-23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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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贵州黔南州地区,商家使用中药材密蒙花(非食药同源物质,使用的密蒙花非药典中所述“春季花未开放时采收,除去杂质,干燥。”,而是花开放后才采摘)水煮后,去除密蒙花,使用密蒙花水浸泡糯米,将米染为黄色,制作地方传统美食五色糯米饭、荷叶粑。违反了《食安法》三十八条,理因按照《食安法》一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处罚,但五色糯米饭、荷叶粑为地方布依族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十三)制作美食,历史由来久远,是否可以参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1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中“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是否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