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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桃胶经营落实标签提示的告知书
时间:2026-07-16 14:28
阅读:359
文昌市各食品经营者: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知情权,规范添加新食品原料食品的经营行为,现就桃胶及含桃胶食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桃胶的使用要求
桃胶是以蔷薇科李属植物桃树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8号),桃胶的使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推荐食用限量:桃胶推荐食用量为≤30克/天。
(二)不适宜人群: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
二、标签标识和信息提示要求
在经营过程中,凡使用桃胶作为食品原料的,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食用限量(≤30克/天)。
(二)现制现售食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菜单、价签牌、电子屏、公示板等)向消费者提示桃胶的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信息。
(三)网络经营:通过外卖平台等网络渠道销售的含桃胶食品,必须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上述信息。
请各食品经营单位针对含有桃胶等“三新食品”的产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标注不合规的产品标签、菜单及线上商品页面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将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食品经营者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诚信守法经营,主动做好消费风险提示,共同守护文昌群众饮食安全。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