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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9月27日欧盟环保宣称新规生效,你的食品包装合规了吗?
近年来,“绿色”“低碳”“可降解”等环保标签已成为食品出口包装上的高频话术。然而,随着欧盟第(EU) 2024/825号指令——《赋能消费者推动绿色转型指令》(ECGT)临近生效,这套话语体系正被全面纳入法律管制。食品伙伴网聚焦该指令对出口欧盟中国食品企业的关键时间节点、合规红线与可落地的整改路径等撰文供业界参考。
一、执行时间要求说明
2026年3月27日,欧盟各成员国本应完成第(EU) 2024/825号指令——《赋能消费者推动绿色转型指令》(以下简称“ECGT”)的国内法转化。然而截至2026年5月28日,仍有20个成员国未能向欧委会通报完整转化,欧盟委员会当日正式发出通知函、对其启动侵权程序。须特别强调的是,转化进度滞后并不推迟适用日期:无论各国国内法是否就位,该指令均将于2026年9月27日统一适用。
该指令直接管制企业印于包装、发布于官网与电商页面、载于宣传物料的各类“环保宣称”。对出口欧盟的中国食品企业而言,不是远期立法议题,而是须在9月底前兑现的刚性约束。
二、指令管制范围与常见误读
有必要厘清ECGT指令的管制边界:该指令修订对象是指令2005/29/EC《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以下简称“UCPD”)与指令2011/83/EU《消费者权利指令》(以下简称“CRD”),核心功能在于管制面向消费者(B2C)的“绿色清洗”(greenwashing)与“过早淘汰”行为。其适用严格限定于B2C商业行为,不触及产品本身的成分、配方或内在属性,而仅约束企业“如何向消费者呈现”产品——即市场营销与商业传播中的各类环保宣称。因此,受管制范围涵盖产品包装文案、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官网及平台店铺页面、广告物料——凡欧盟终端消费者可见者,均在其管制范围之内。即便经营者主营B2B出口,最终呈现于零售货架包装之上的宣称仍将被终端消费者读取,出口商须主动清理相关表述。
三、四条不可逾越的合规红线
其一,笼统环保宣称原则禁止,仅限特定背书可豁免。 指令附件I第4a点将“eco-friendly(环保)”“green(绿色)”“climate friendly(气候友好)”“environmentally friendly(环境友好)”“biodegradable(可降解)”“biobased(生物基)”等笼统环境宣称列入黑名单。豁免前提为经营者能够证明产品具备“公认优异环保表现”——目前仅限欧盟生态标签(EU Ecolabel,法规(EC) 66/2010)及成员国官方认可的ISO 14024第一类生态标签。缺乏上述背书的笼统环保宣称,即构成违规。
其二,基于碳抵消的“碳中和”“气候中和”宣称直接禁止。附件I第4c点明确规定:依托产品价值链之外的温室气体抵消来宣称“碳中和”“气候中和”“CO2中和认证”“气候净零”的,一律禁止;仅基于产品自身生命周期真实减排者,方可能合规。这意味着,企业以“植树/再造林抵排放”等方式宣称产品气候中和的内容,在面向消费者的包装与广告中不得再次使用。企业可介绍其在环保项目(含碳信用)上的投入,但不得将其包装为产品本身零影响。
其三,企业自设的“可持续标签”原则上不可使用,国内公共机构标志亦须审慎。附件I第2a点禁止展示非由公共机构设立、也不基于合规认证计划的可持续性标签。合规认证计划门槛严苛——须具备独立第三方验证、要求公开可得、符合 ISO 17065等标准、对所有经营者开放,且方案所有人与验证方须为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尤为关键的是:非欧盟公共机构设立的标签同样禁止,除非其基于合规认证计划。据此,将国内公共机构标志(如“绿色食品”)直接作为欧盟市场可持续卖点使用,存在显著合规风险,须确认其背后是否具备符合欧盟要求的认证计划支撑;若仅为国内政府核发的标识而无相应认证计划,在欧盟市场很可能被认定为“黑名单标签”。
其四,将法律义务宣称为自身特色或陈述与产品无关的“益处”均属违规。附件I第10a点禁止将“对所有同类产品均适用的法律要求”表述为经营者独有特征。例如某项添加剂禁令适用于全部食品,经营者却以此标榜“本产品不含 XX”,即构成踩线——除非该法律要求仅基于部分同类产品(如仅针对欧盟产、未涵盖非欧盟产)。另据第6(2)(e)条,“与产品特征无关的益处”也属于误导,欧盟委员会示例“某品牌瓶装水宣称无麸质”——水本不含麸质,全行业均如此,以此作为卖点即构成误导。
四、“库存”产品处置:CPC共同谅解提供执法弹性但非合规豁免
目前为止,欧盟未设定额外过渡期说明,要求2026年9月27日前已生产、已下单、已分销或已上架零售货架之产品(即“old stock老库存”),都按新规执行确保合规。因此,对于已在流通环节的产品,经营者可采取加贴覆盖标识、在销售点补充更正信息等整改手段。
为形成协调一致的执法口径,欧盟消费者保护合作网络(CPC)各成员国主管机关已就此类“老旧库存”情形达成“共同谅解”。该谅解明确:针对老旧库存,商家不能豁免法定合规义务,需结合自身经营现状开展适度、可行的合规整改。各国监管部门执法会区分违规情节轻重与个案实情,有序安排核查处置工作;在裁量处罚时,监管方会综合评估企业主动合规的落实情况,兼顾处罚与过错相匹配的比例原则,维持执法尺度稳定、法律适用明确。
对食品出口商而言,此谅解提供了调整窗口,但前提是主动作为并留存证据:
(1)立即盘点在欧在途与在库产品的包装、标签、官网及平台页面;
(2)针对不合规的笼统环保宣称、抵消式碳中和表述、私设可持续标签,采取加贴覆盖标识、在销售点补充更正信息等整改手段;
(3)同步更新线上店铺与宣传物料;
(4)将各项整改决策、时间线及与供应商的协调记录书面归档——一旦接受核查,成为证明“合理且成比例合规努力”的关键凭据,也可在主管机关裁量时争取比例原则下的宽容空间。
五、出口企业合规行动清单
以2026年9月27日为截止日,食品伙伴网建议企业从下述5个方面着手制定和执行倒排包装与物料整改计划,避免被动应对执法。
(1)开展宣称审计:逐条核验包装与页面中的“环保/绿色/碳中和/可降解/生物基”等字样,依前述红线予以剔除或补强证据链。
(2)审慎使用标识:重新评估国内认证标志在欧使用的合规性,必要时下架或调整为具备欧盟认可认证计划支持的表述。
(3)推动宣称文案具体化:以可量化、可验证的具体事实替代“绿色好产品”式的笼统表述,并备妥证明文件。
(4)库存整改留痕:覆盖标识、更正说明、沟通记录一律归档成可佐证的合规自证时间线。
(5)区分成员国转化进度,切勿因滞后而观望:截至2026年5月28日,欧委会已对20个未完整通报转化的成员国发出正式通知函、启动侵权程序,名单涵盖法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波兰、葡萄牙、奥地利等中国食品主要出口目的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等7国已通报转化。关键在于:转化滞后不推迟9月27日的统一适用日期,且相关成员国须在两个月内(2026年7月底前)作出回应,否则欧委会可发出“合理意见”并推进至下一程序阶段。执法口径将因国而异,对重点客户国须单独跟踪其国内法落地与执法节奏。
结语
ECGT指令之立法意旨,并非封禁企业的环保声称,而是将“伪环保”清出市场,令真正实施减排的经营者获得公平竞争空间。对于长期合规经营、切实推进绿色低碳实践的中国食品出口企业,此次管制恰可转化为以真实、可验证的环保成效赢得欧盟采购商信任、巩固市场地位的契机。距9月27日仅余两月,当务之急在于将包装与页面上的相关表述,逐一核验、清理、固化证据。有任何此方面的合规疑问,欢迎联系食品伙伴网沟通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