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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第六十条!食品安全法修订拟将生产过程记录上升为企业法定义务
2026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第六十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配方、生产投料、关键环节控制、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以及不合格处理等内容,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从结果导向走向过程与结果并重方向。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此次修订的核心要点与对企业的影响,供食品生产企业参考。
拟新增的第六十条明确: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配方、生产投料、关键环节控制、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以及不合格处理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提升为法律层面的强制执行内容,要求企业从“原料进厂”到“生产过程控制”与“产品出厂”再到“不合格处置”的全链条留痕、可追溯。在保存期限上,延续了我国食品安全记录保存的通用要求,即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新增第六十条,填补了现行法记录制度的“中间环节”空白。第五十条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要求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而生产过程,如投料、关键环节控制、设备清洗消毒、不合格处理等中间环节,现行法却未设定明确的记录要求。
另外现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正是追溯体系中“生产环节”的关键信息节点,没有生产过程记录,追溯体系很难达到“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的要求。
从制度衔接看,修订草案与 GB 14881-2025形成了有效衔接,使过程记录从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要求。 GB 14881-2025 第13条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并特别强调“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修订草案第六十条使得 GB 14881 中关于生产过程记录的规定获得了上位法的支撑,形成了“技术标准与法律义务”的双层保障。
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新增条款带来的不是“建议动作”,而是必须落实的合规动作,记录也不再仅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工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材料。结合草案内容和现行监管要求,企业至少应做到:
一是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结合本企业产品类别、生产工艺和风险特点,制定“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文件,明确记录项目、频次、责任人、保存期限等。
二是五项记录“一项不漏、一项不虚”。企业应提前梳理出五项记录的具体内容,产品配方记录方面,包括配方研发、变更、配方中配料使用情况等,且配方记录应能区分研发配方与实际生产配方;生产投料记录方面,应记载各批次实际投料的品种、数量、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关键环节控制记录覆盖原料验收、关键工艺参数、过程卫生、成品检验等关键控制点,杜绝事后补记、虚假填写;设备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应明确清洗消毒的频次、方法、所用清洗剂/消毒剂、并保留效果验证(如ATP、菌落总数抽检)的数据;不合格处理记录方面,对不合格品的识别、隔离、评审、返工/销毁、召回等环节形成闭环记录,并在制度中明确责任人。
三是记录保存期限的规范化。修订草案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将生产过程记录与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进行统一,便于企业建立标准化的记录管理流程。
四是深化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应用。 GB 14881-2025第13条明确,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并定期备份。企业可通过电子记录替代、辅助纸质记录,实现记录可留存、可溯源且不可随意篡改的要求,提升文件记录管理的规范性与真实性。
另外,规模较小、记录体系不健全的中小食品企业,恐将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建议提前规划,并制定应对措施,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避免因“不知道怎么记”“来不及记”导致违法。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六十条,本质上是把“过程合规”提升到法律层面,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实现“全程可查、可控、可追溯”。这一制度既是对企业的硬约束,也是企业提升内部治理、防范法律风险的契机。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密切关注修订草案的后续动态,提前对标新增要求开展自查与制度建设,从制度设计、表单落地、人员培训、数字化支撑等多维度同步发力,以合规促发展。
同时,面对新制度的落地实施,食品伙伴网依托食品合规服务中心,可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的合规支持,帮助企业进行合规诊断与制度建设,针对差距分析,量身定制,协助企业从0到1建立合规体系,打通“原料-配方-生产-成品”全链路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