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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主体登记代理行为、防范虚假登记风险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6-10-29 09:47 阅读:256

各经营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人员:

      为从源头防范假冒登记、虚假注册、冒用身份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就规范登记代理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履行代理主体责任

(一)登记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或个人代为办理登记,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代理机构(个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对当次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者组织进行身份核验;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如实记载执业情况,妥善保存执业记录。(《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三)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一)虚假登记的行政处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八条)

(二)协助虚假登记的处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三)从业限制与失信惩戒。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九条)

(四)反洗钱义务。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登记代理人接受委托从事登记代理业务,存在洗钱风险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委托人提供登记代理服务;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管控措施。

(五)刑事责任。代理活动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实施诈骗、虚开发票、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登记代理机构及代办人员还须注意:

1. 因虚假登记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对虚假登记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

2. 市场主体为单位,实施虚假登记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违反该条例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完成整改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三、郑重警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清理和空壳企业排查,对虚假登记、协助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并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假借行政机关名义收费或开展欺诈。法网恢恢,莫存侥幸;守法经营,方能长远。

特此提醒。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来源:三亚市市场监管局  信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