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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四个字,印上包装就违规?官方答复来了

时间:2026-10-29 10:22 阅读:307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近期收到一条企业咨询:普通食品用了党参、黄芪这类食药物质目录里的原料,能不能在包装上印“药食同源”四个字,搭配小字注明原料名录?

答复很直接:不可随意印制。

理由不是“这四个字本身违法”,而是它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标签标注用语。监管的判定逻辑是:该词汇自带“药”的语义导向,会模糊食品与药品的法定边界,客观诱导消费者默认产品具有药用调理价值。即便加引号、缩小字体、附加解释文字,都无法消解文字自带的误导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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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豆包生成

01、原料合法,不等于标签可以这么写

这里有一个被大量经营者混淆的逻辑。

党参、黄芪、灵芝被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解决的是“能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问题。配料表里如实写“党参”,完全合规。

但“药食同源”四个字,解决不了任何原料准入问题。它出现在包装上时,功能是向消费者传递一种暗示:这个产品有“药”的属性。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写得清楚:食品标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监管将“药食同源”定性为易引导消费者联想医疗、保健作用的模糊表述,在判定标准中等同于暗示食品具备疾病预防、调理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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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的答复把这条逻辑说透了:随意印制“药食同源”易被认定为混淆食品与药品界限,涉嫌以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或保健功能。

02、已经有企业因为四个字被立案

不是理论风险。

2026年4月,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某食品生产公司生产的铁杆山药红曲面粉包装上标注了“药食同源中国他汀”字样。该局于4月30日立案调查。

“药食同源”四个字后面还跟了“中国他汀”——他汀是降脂药物的通用名。四个字加上一个药名,产品的“食品”身份被彻底模糊掉了。

这个案子的微妙之处在于:原料山药本身就在食药物质目录里,用山药做面粉没有任何问题。出问题的,是包装上那六个字。

03、那配料表怎么写才合规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的答复给了明确方向:使用目录内原料的,在配料表中客观列明原料标准名称即可。

可以写的:

  • 配料表:小麦粉、山药、党参、水
  • 产品名称中如实描述原料:山药党参面包

不建议写的:

  • 包装正面印“药食同源”四个字
  • “药食同源·道地党参”之类的宣传语
  • 搭配“调理”“滋养”“固本”等功效暗示词汇

法律上的准确说法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药食同源”是文化表述,不是标签用语。两者之间的区别,恰恰是合规与违规的分界线。

04、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配套风险

“药食同源”印上包装,往往不是孤立的。

企业之所以想印这四个字,通常是因为想传递某种“功效感”。一旦包装上出现“药食同源”,详情页、直播话术、客服话术中大概率会跟着出现“调理”“改善”“增强”之类的表述。到那一步,就不只是标签用语不规范的问题了,而是直接踩进《广告法》第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射程。

广西的案例已经验证了这条链条:团购商户销售牛大力、海马等产品,详情页宣称“可治风湿、百病全无”“助力儿童增高、补肾壮阳”,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烟台养生馆销售茯苓粉、当归粉,宣传“补肾益气、调理脾胃、辅助睡眠”,被罚2万元并查封生产工具。

“药食同源”四个字是起点,不是终点。 印上去的那一刻,后面的宣传话术就很难收住了。

原料合规是第一步,标签用语合规是第二步。两步都走对,产品才算真正过关。

文章来源:熠察AI识别 仅供行业交流 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