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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美兰区这家蔬菜蛋摊销售黑豆芽、绿豆芽被检不合格

时间:2020-06-24 08:37

   6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海口美兰吴清江蔬菜、蛋摊销售的黑豆芽、绿豆芽被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超标。

按照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工作计划有关要求,美兰分局于2020年03月10日对海口美兰吴清江蔬菜、蛋摊销售的黑豆芽、绿豆芽。经检验发现,美兰吴清江蔬菜摊、蛋摊的黑豆芽、绿豆芽中问题项目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细胞分裂,加快豆芽生长。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目前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但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上述物质。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所致。

  经调查,海口美兰吴清江蔬菜、蛋摊的黑豆芽、绿豆芽是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农贸市场内45号摊位购进的。因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进票据,现无法继续溯源,美兰吴清江蔬菜、蛋摊对该批次的不合格黑豆芽、绿豆芽启动下架及召回程序。

  美兰吴清江蔬菜、蛋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海口美兰吴清江蔬菜、蛋摊在购进上述不合格的食品时,当事人对黑豆芽、绿豆芽不合格情况并不知情,但索证索票记录不完整。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决定对海口美兰吴清江蔬菜、蛋摊处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