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新闻

联系我们

新闻热线: 13034975678

注意!琼海这家鱼摊经营油肝鱼被检出兽药残留

时间:2020-07-12 09:36

 近期,琼海市场监管局组织2020年琼海市评价性抽检中,检测出1批次油肝鱼样品不合格,琼海嘉积李绍英鱼摊销售的油肝鱼(生产批次为2020-3-11)被检出氧氟沙星(实测值:1.1×10²μg/kg ,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undefined

网络配图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抗生素,具有广谱抗菌作用,抗菌作用强。原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内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据了解,该局于2020年4月8日启动核查处置,向嘉积李绍英鱼摊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该不合格食品由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凌晨从琼海市麦伟鹏批发海鲜店周杏花处采购,共计5公斤,进货价28元/公斤,共计采购价140元。该批次油肝鱼其中1.9公斤用于抽检,其余已全部售完,由于油肝鱼为生鲜水产品无法召回。

     该局认为,琼海嘉积李绍英鱼摊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李绍英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了当时进货来源及供货商身份证明,在收到检验告后,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处证,并积极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鉴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影响,积极提供证据材料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并提供了供方身份证件、购买收据、合格证明,能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嘉积李绍英鱼摊免予行政处罚。(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