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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优乐购商行“福生”蛋黄酥不合格

时间:2020-07-14 10:08

7月13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酥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八所镇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蛋黄酥”被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3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的“蛋黄酥”(生产日期:2020年3月17日,生产商:莆田市福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罗牛山腾德检测认证服务(海南)有限公司对该店经营的“蛋黄酥”进行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月26日,该局启动核查处置,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

经查,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于2020年3月22日和澄迈锦州实业有限公司进货的,以60元/箱进货,每箱2kg;总共进货1箱,以18元每0.5kg进行销售,已整箱销售给执法人员抽检,并提供了相关进货记录及供货商相关证件。该局已经按照《海南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追索源头并通报给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料图片

当事人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承认违法行为,态度诚恳,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东方新街优乐购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酥一案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