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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7-25 12:50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制度设计安排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关于制定公平竞争条例的工作要求,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7月24日至7月3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HNSFLDJ@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平竞争条例修改意见”。


二、传真至0898-66767722。


三、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309室,信封请注明“公平竞争条例修改意见”。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章 垄断行为

第五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建设高水平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分别简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竞争政策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贸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自贸港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改革创新,对接国际规则,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自贸港立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制定和实施与自贸港相适应的竞争政策,推动自贸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行为】自贸港内影响和可能影响(以下所称影响包括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条例。


前款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经营者的垄断行为;


(四)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平等待遇】 自贸港确保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要素获取、标准制定、准入许可、经营运营、优惠政策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政府采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责】 自贸港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贸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制止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维护自贸港公平竞争秩序。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自贸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培育公平竞争文化,引导、鼓励经营者建立竞争合规制度,防范竞争法律风险。


第六条【公平竞争委员会】 自贸港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其组成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


第七条【市场化改革与生产要素流动】 自贸港深化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和要素市场化改革,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确保网络性业务对各类经营者公平开放,促进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


通过公平竞争可以达到公益目的的公用事业,应当进行市场化改革。


第八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协同】 自贸港应当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协同,实施普惠化、功能性产业政策。通过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增强自贸港产业竞争力,集聚全球优质生产要素。


第九条【人才机制保障】 自贸港应当加强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和竞争政策研究、执法队伍建设,可以通过引入聘任制公务员、其他市场化的专业人员聘任制,强化人才保障。


第十条【竞争评估制度】自贸港建立竞争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市场竞争状况专项评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提供评估所需情况和资料。从事评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评估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机制】 自贸港建立健全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对象和政策措施】 自贸港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章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生产要素获取以及财税优惠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本章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十三条【审查机制调整】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情形】 自贸港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部门之间存在较大争议、意见难以协调统一的;


(四)政策制定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其他情形。


各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对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物安全、数据流动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六条【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严格、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保障。鼓励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清理扩展至法规】 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评估、清理,对其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国务院规定,以及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定程序废止或修改。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可以向本级或下级立法机关提出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