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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还敢这样做,该罚!

时间:2020-04-15 10:05

  阅读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已经执行最严的野生动物禁令。违规交易野生动物,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性质极其恶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情简介

  1月30日,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与县公安森林分局执法人员、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龙川县老隆镇下泡水的×× 酒楼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酒楼厨房储物室角落查获铁丝笼一只,内装6条蛇。工作人员对上述疑似为野生蛇的动物暂带至县野生动物保护站进一步认定。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收购上述野生蛇类的行为,涉嫌构成在经营中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 :当事人于1月18日从一个乡下农户购进上述5条滑鼠蛇及1条眼镜蛇(农户从山里捕捉到的,送货上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农户其他相关信息),当事人未到林业局进行登记备案擅自购买上述滑鼠蛇及眼镜蛇用于加工制作食品供消费者食用。上述滑鼠蛇及眼镜蛇经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并出具《野生动物的初步认定书》1份,初步鉴定为:野生动物蛇6条,其中1条甄别为眼镜蛇,另5条甄别为滑鼠蛇。根据《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眼镜蛇和滑鼠蛇均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三有野生动物。当事人对《野生动物的初步认定书》无异议。经核实,当事人购买的上述5条滑鼠蛇和1条眼镜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当事人无法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上述5条滑鼠蛇重量为7.3公斤,当事人以200元 / 公斤的价格从农户手中购进,购进价格为1460元;眼镜蛇为1.1公斤,当事人以240元 / 公斤价格购进,购进价格为264元;共计购进价为1724元。自购进后至被查处时止,未制作成食品售出。上述5条滑鼠蛇及1条眼镜蛇货值为1724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

  当事人违法经营使用上述滑鼠蛇、眼镜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情况,查获的野生动物仍是活体,对野生动物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月3日,龙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野生动物滑鼠蛇5条、眼镜蛇1条,共计6条(于1月30日会同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进行放生处理);处以罚款8700元。

  案件评析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采取最严厉的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应急处置措施 :全国所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但少数人饮食观念不健康,缺乏保护意识和卫生安全防范意识,不惜高价追逐“野味”,不少不法分子为了从经营野生动物中谋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违规交易野生动物,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制止。

  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由于2月3日已下达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未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顶格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