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藏、山西等地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如下:
案例一、西藏某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藏某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5000元。2024年4月15日,校园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中,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藏某某学校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学校后厨操作间发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例二、承包拉萨某学校饮食楼餐饮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4年5月15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承包拉萨某学校饮食楼餐饮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5000元。2024年4月17日,校园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中,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拉萨某学校餐饮楼开展现场检查时,该学校后厨操作间发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例三、某某商行经营侵权假冒知名白酒“国窖1573”案2024年1月30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商行经营侵权假冒知名白酒“国窖1573”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7000元。2024年1月4日,拉萨市市场监管局在知名白酒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仙足岛某某商行经营侵权假冒知名白酒“国窖1573”,经鉴定属于侵权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例四、拉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大米案2024年4月18日,拉萨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拉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5000元。2024年4月1日,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拉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食堂操作间内发现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例五、拉萨市当雄县某美食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食品生产未符合安全标准案2024年5月7日,当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食店使用过期食品和食品生产未符合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2024年4月18日,当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美食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后厨操作间内发现过期食品和操作员未办理健康证等情况,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例六、山西省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平市某小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4年5月27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高平市某小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本,未按照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七、山西省平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顺某教育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2024年3月12日,平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顺县某教育学校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领导轮流陪餐记录只登记到2024年3月6日,陪餐制度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八、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泉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对餐具未进行清洗消毒案2024年3月15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对阳泉市城区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碗)清洗消毒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九、山西省古交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古交某小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案2024年2月29日,古交市市场监管局对古交市某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加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古交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十、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尖草坪区某小学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完善案2024年5月17日,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某实验小学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未设置更衣间、操作间门口防蝇帘有缝隙。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十一、山西省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垣曲县某幼儿园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完善案2024年5月23日,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垣曲县某幼儿园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的原料库没有设置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设施。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十二、山西省左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左权某幼儿园使用腐败变质食品案2024年4月15日,左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左权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园厨房存放并使用的生姜、蒜发霉变质,“汇源泉”香醋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左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腐败变质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十三、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迎泽区某幼儿园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且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2024年3月14日上午,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太原市迎泽区某幼儿园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且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八)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