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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育友食品因销售不合格灯影牛肉丝被通川区市监局罚没12084元
8月10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达通市监处罚〔2026〕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灯影牛肉丝(麻辣味)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结论依法对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启动立案调查,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整个案件过程清晰,违法事实明确。
主要违法事实
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生产批次灯影牛肉丝(麻辣味)共28袋,其中8袋提供给重庆海关技术中心用作抽样检验,剩余20袋销往宏佳来,该批次产品总销售额为448元,扣除成本后当事人获利84元。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批次灯影牛肉丝(麻辣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及企业标准Q/DYY0001S-2023《风味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执法部门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成。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但因产品已全部售出未完成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结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后身体不适的反馈。此外,当事人曾于2025年9月18日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本次为再次涉食品安全违法。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2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本次抽样检验的不合格报告,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程序对该案立案查处。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心琼进行询问,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调查过程中,执法部门先后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不合格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主体资质文件、送达回证、生产销售台账、投料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送检报告、整改报告、召回报告等证据,完整佐证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27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菌落总数超标的灯影牛肉丝(麻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且收到不合格结论后及时启动整改与召回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处罚款12000元,罚没合计12084元。因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本次不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天眼查数据显示,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易心琼,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1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达州市通川区罗江镇金凤村二组。股东信息如下: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达州市育友食品有限公司品控环节存在明显疏漏,此前已有食品安全违法前科仍未整改到位。本次虽未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但罚没支出直接增加了微型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对品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后续需严格落实生产全流程的卫生管控,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