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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今起执行
海关总署发布监管办法
海南自贸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今起执行
(海南日报 记者 周晓梦 实习生 刘冰一)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以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海关监管。《办法(试行)》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第一批“零关税”原辅料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
《办法(试行)》指出,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零关税”原辅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企业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电子账册。企业开展“零关税”原辅料业务,可以自主备案电子账册商品信息,自主核定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核销手续,自主缴纳税款。企业对自主核报数据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料,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当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并应当对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料分开申报。
《办法(试行)》明确,“零关税”原辅料进出口、制成品出口、内销等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零关税原辅料”(代码591);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免性质填报“原辅料部分征税”(代码592)。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当依法事先补缴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
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当事先补缴其对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办结海关手续。“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或“零关税”原辅料直接出口,无须补缴税款,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部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零关税”原辅料政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按要求,使用上述零部件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记录零部件使用情况,并能够与所维修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形成对应关系。
《办法(试行)》指出,“零关税”原辅料涉及的税收征管其他事项,比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时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依法对“零关税”原辅料实施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