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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将带来哪些利好?
在海南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将给海南发展带来哪些利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此接受海南日报专访
确保改革依法有据 扩大海南对外开放
海南日报记者 李磊
4月29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海南出台的一部法律性决定,它将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哪些利好?对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有何意义?4月27日下午,围绕这些问题,海南日报记者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决定》的制定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尽快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确保改革依法有据,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精准衔接,有利于推动海南自贸港建设。
据了解,《决定》中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升用地审批效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调整适用的有关规定包括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等内容。这将有利于加快海南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发展短板,保障海南自贸港建设节点目标的顺利实现。
该负责人介绍,《决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内容为: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都明确提出 “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这一暂时调整将有利于我省对外加强种业交流与合作,扩大种子产品市场开放,加快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建设,助力国家南繁事业的发展。
《决定》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暂时调整中,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
该负责人表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暂时调整适用,为支持海南邮轮港口开展海上旅游航线的试点提供了法律支撑。这一调整,将创新邮轮海上游航线及外籍邮轮涉及海南多点挂靠航线,打造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邮轮旅游产品和邮轮目的地,有利于拓展邮轮消费发展空间,推动邮轮旅游消费提质升级。此外,这一调整还有利于促进维修保养、港口服务、物资供应等要素向我省聚集,推动三亚加快向邮轮母港发展,对扩大我省邮轮经济对外开放交流的程度、促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