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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公布“3·15”六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17 17:05 阅读:1176

又是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主题为“凝聚你我力量”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六大典型案例,

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警示。

案例1

三亚吉阳某米粉加工店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三亚吉阳某米粉加工店

◎经营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居民区内

◎案情简介:当事人之前因在米粉中非法添加了含铝添加剂,曾被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处于行政处罚。在之后生产米粉中仍故意非法添加含铝添加剂,且经检测米粉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出限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依法将该案件移交三亚市公安局进行查处,并将案件抄送三亚市检察院。

◎警示意义:通过此案可以看出来当事人的食品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严厉打击食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加强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的联系互动,对心存侥幸的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2

三亚育才某茶艺馆非法传销案

◎当事人:三亚育才某茶艺馆

◎经营地址:三亚市天涯区育才生态区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介绍他人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传销行为。另外,其在经营活动中宣传所经营的商品具有“九大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处理结果:二项并处,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警示意义:

1.提高警惕,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2.误入传销组织,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3.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案例3

三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三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天涯区凤凰机场路口西侧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推销其经销的维生素C、软骨素和角鲨烯等产品时,通过现场向游客宣讲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上述商品有舒缓血管、软化血管等作用,适合三高人群服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处理结果:罚款30万元。

◎警示意义:

1.切勿轻信违法广告宣传,平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和使用药品、保健食品,不要上当受骗。

2.保健食品是食品的特殊种类,而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

3.不要盲目参加以“免费体验”“低价推广”为噱头,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会议、旅游等活动。

案例4

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当事人: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

◎案情简介:当事人经中间人介绍,购进3批次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杏花村年份原酿酒及汾酒系列酒,价值为203156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称汾酒系列酒的标识,与山西杏花村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村”(图文)注册商标相同,且产品外观相同,厂址、厂名相同。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酒,并非该商标持有人生产的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罚款80万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合计1955瓶。

◎警示意义:

1. 购买白酒要选择证照齐全、有固定场所、信誉较好的商店、超市或市场。

2. 购买时要注意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防伪标识等信息,并要求经营者出具与其营业执照相符的正式发票。

3. 如果打算购买高档名酒,消费者最好提前了解该种酒的相关知识,以免购买到以次充好、“傍名牌”的假冒酒。

案例5

海南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当事人:海南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天涯区南边海路

◎案情简介:当事人从外地购进一批生物柴油进行销售,在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事等部门进行检查工作时,对其经营的一批涉嫌不合格的油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对该批油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的31吨油品经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销不合格油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没收不合格生物柴油31吨,罚款56.73万元。

◎警示意义:加油时尽量选择油品和油质有保证的正规大型加油站,如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切莫贪图便宜,轻信“低价油”。

案例6

三亚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当事人:三亚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三亚市吉阳区技工学院路

◎案情简介:当事人以公共用电及损耗公摊为由,按照1.5元/千瓦时的电价向某家具博览中心商户销售充值电卡。当事人收取1.5/千瓦时的电价明显高于该时段内向电网公司支付的实际平均电价0.7774元/千瓦时(含变压器基本电费公摊;国家电网目录电价0.6362元/千瓦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属于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14.39万元。

◎警示意义:在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全部退还加收费用;从2019年10月起,当事人已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实行价费分离,按国家电网目录电价0.6362元/千瓦时计收商户电费。

该案的查处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落到实处,对清理、规范我市“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