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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3批次不合格食品被罚

时间:2021-11-23 11:43 阅读:1464

  昌江石碌振霞海鲜摊销售的草虾、石碌秀芳蔬菜摊的芹菜和石碌秋銮副食摊销售的的生姜,因抽检不合格被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给以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家摊位销售不合格食品情况:

  昌江石碌振霞海鲜摊销售的购近日期为2021-08-31的草虾,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实测值分别为4.88、1.15×103、310,标准指标分别为不得检出、≤100、≤200,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抗菌药,具有抗菌谱广等特点。产品的呋喃唑酮代谢物残留,一般不会对人体产生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呋喃唑酮代谢物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在人体内积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代谢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不得检出。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是抗菌药物,养殖环节超量使用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可能导致残留超标。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含量在虾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0μg/kg。长期食用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超标的食品,会在体内蓄积,可能会引起恶心、呕吐、上腹不适等症状。

  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要求草虾、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六)项,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整(肆拾元整);3、对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要求草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900元整(玖佰元整);4、对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要求草虾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

  昌江石碌秀芳蔬菜摊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17的芹菜,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14 ,标准指标为≤0.05,不符合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毒死蜱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六)项,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警告;2、对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900元整(玖佰元整);3、对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伍佰元整);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整(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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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江石碌秋銮副食摊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08-16的生姜,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0.233,标准指标为≤0.1,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属于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若长期或过多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可能会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尤其会对儿童造成智力发育障碍和表现行为异常。

  当事人经营铅项目不符合要求的生姜,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警告;2、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