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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感城宝睿商行涉嫌销售侵权“牛栏山”白酒被罚3024元

时间:2020-06-10 14:29 阅读:1778

近日,海南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市感城镇宝上村宝睿商行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牛栏山”陈酿白酒251瓶,罚款人民币3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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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打假人员线索对位于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宝上村宝睿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因该商行现场未能提供具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合法的进货发票,也无法提供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执法人员依法对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为500ml 42%vol)251瓶予以扣押,其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同日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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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牛栏山”商标(商标注册号:第866912号)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被扣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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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商行负责人林某供述,其向供货商购进20箱(12瓶/箱)“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为500ml 42%vol),供货商另送1箱,合计252瓶。进货价格20元/箱,进货总价格为400元。已销售1瓶,销售价格为4元/瓶,案发时库存的251瓶已被本局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已销售货值与库存货值两项之和,合计:1008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该局调查,涉案金额较少,销售数量较低,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其行为符合《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2020年5月19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处告〔2020〕3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侵权商品“牛栏山”陈酿白酒251瓶;二、罚款人民币3024元。(赵文阳 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