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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一火锅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罚15000元

时间:2020-04-09 15:23 阅读:1548

近日,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东九所一品鲜火锅自助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案作出1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2020年1月16日11时30分,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到乐东九所一品鲜火锅自助城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但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

 

2、该店的大门口矗立着红色的充气广告设施,上标识有“一品鲜火锅城,提前在本店订年岁饭送倾情欢乐大礼包”等字样。

 

3、在该店收银柜台上摆有4本红色菜单,菜单上标识各种菜品及其价格。

 

4、该店内共有4名员工,有一名员工正在厨房清洗蔬菜,有一名员工在面点间制作面点,包厢内正有一桌客人用餐。

 

5、现场发现一本考勤表,记录着该店员工201910月份至20201月份的考勤记录,现场还发现一本订餐登记表。

 

6、在该店厨房仓库的货架上摆有各种调味料,其中有6包鲜味宝调味料(生产者: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生产日期:2018060109,保质期十六个月)和3包鲜味宝王调味粉(制造商:哈尔滨粒粒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6/19,保质期:18个月),截止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

 

7、该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材料,你店负责人提供了该店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李斌的身份证复印件。

 

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扣押。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20121日经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店负责人李斌对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李斌供述其于201812月份开始分时间段经营该火锅自助店,经营始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的经营时间段为每年的12月份至来年的3月份。在20201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查阅并复制了该店当日的结账单据,单据显示当天共计营业所得为680元。该店在收到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有,已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按整改要求开始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事项。现场查扣的过期食品根据你店负责人说明是其朋友邬喜红遗留在店里的,并且提供了证明材料。邬喜红表示上述过期调味料是其于201810月份经营烧烤摊位时所用,但20192月份就没有再经营烧烤店了,故而遗留在你店里,导致过期,同时也同意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过期物品进行无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30日决定对该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0元。2、处1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