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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面条一袋12.8元,罚款50000元!

时间:2020-08-06 13:53 阅读:1253

销售过期食品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值得关注的最新案例是:销售一袋原价12.8元的鲜切面,最终付出的代价是50023.58元

近日,有群众举报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接到举报后,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采取行动对该超市进行全面检查,最终在其冷藏柜中发现了3袋超过保质期却仍在销售的德川拉面。

经过详细调查,该局认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德川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即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相关库存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23.5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交完罚款后,超市经营者苦笑着感叹:“一袋12.8元的面条,最终却交了5万多块的罚款,代价太大了,下次一定要注意销售食品的保质期。”

据了解,2019年10月23日,被举报的超市采购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等3种食品共8袋,其中鲜切面和银丝面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10月15日,家常拉面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冷藏保质期均为180日。2020年4月12日冷藏保质期到期后,因未及时清理,鲜切面和银丝面各销售了3袋,销售单价均为12.8元/袋,6袋合计销售金额76.8元,违法所得23.58元。库存超过保质期鲜切面、家常拉面和银丝面各1袋。

回想起来,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的汉堡王随意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与这起案件也有相似之处。但是汉堡王是故意更换食品日期标签、销售过期食品,这种仗着店大故意“欺客”的行为显然更为恶劣。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否则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做好索票索证,为事后维权保留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可据此进行维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