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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销更便利 经营困难可“休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年3月施行

时间:2021-08-30 11:07 阅读:1440

 8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整合了我国所有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管理规则。8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新亮点和相关情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熊茂平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从制约百姓投资兴办企业的第一道门槛改起,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确立了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首设歇业制度助企纾困

  “我国先后出台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为使立法更好地主动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条例》应运而生。

  据悉,《条例》除在登记方面更加宽松便捷外,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市场主体“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将商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成熟举措法律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首先规定简易注销程序,简化了提交材料的要求和注销程序,压缩了公告时间;其次增设歇业制度,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因客观原因,为了降低维持成本,借鉴了国际经验,设立歇业制度;再次完善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最后坚持放管结合,在优化准入和退出程序的同时,《条例》特别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首设歇业制度,企业可“休眠”。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解释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的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目前,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四方面坚持放管结合并重

  《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许新建介绍,《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了诚信和监管的要求。一是《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要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了营业执照的管理规定。《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明确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权。《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收集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银行账户等。

  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条例》增强了处罚的针对性,规定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虚报注册资本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等行为,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条例》也非常注重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规定登记机关在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两招化解“注销难”

  《条例》的出台在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方面,有哪些制度的安排?

  杨红灿表示,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通过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和明确简易注销程序规定。《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

  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公司法》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体法对普通注销程序都有了明确规定,《条例》在条款方面积极做好与这些实体法规定的衔接,并进一步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对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清算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公司、合伙企业等需要清算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信息。

  明确简易注销程序规定。《条例》明确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选择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的,无须公示,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十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对加强注销工作政府与法院联动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市场主体,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中国食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