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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施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解读看这里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关切,汇聚人民力量,重点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再亮“利剑”。通过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9年4月,为更好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和化解重大风险,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启动举报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整合吸收原《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相关内容,经过多轮调研、征求意见以及组织执法专家、骨干研讨论证,最终确定目标主线及基本原则、框架和内容。新出台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为新突破口,将进一步增强震慑,提升效能,化解风险,优化市场。 一是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机构改革背景下,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要求,《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执法、统一奖励,是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实现社会治理顶层制度建设的创新举措,在市场监管领域统一了奖励标准、规范了奖励程序。 二、《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点内容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结合监管实际,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同时,专设“奖励程序”和“监督管理”两章,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监督管理,通过制度机制硬约束,促进举报行为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义之矢”。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的“举报人”定义清晰、权责明确,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等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举报人,同时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为有效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和药监局联合制定内部举报人奖励政策的工作要求,考虑到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重大违法行为常常更隐蔽和不易察觉,本次特别设置了“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有利于获取关键案件线索、提升打击精准度。 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原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举报奖励金额明显偏低,有效激励作用逐步下降,为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明确三个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是《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重点之一。原有奖励办法中,一直以“商品货值”作为奖励金额计算基数,执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商品货值不易计算,有的案件中举报人认为的商品货值与执法部门认定的商品货值数额差距较大,容易产生分歧甚至导致诉讼。通过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案例深入研究分析,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更有效、更科学、更便于执行。在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明确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作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为“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时间节点为“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告知义务(包括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领取时限(特殊延长、主动放弃等),举报人复核申请权利(起算期限、申请对象)等。同时,对匿名举报奖励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并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特别程序规定。 三、推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序有效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8月18日 来源:市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