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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标有望“转正” 鼓励低油低盐提示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亮点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2019年第一次征求意见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本文梳理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亮点。
亮点 1 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加工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要求。相对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制现售的要求和小作坊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要求。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进行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亮点 2 需要醒目标识的内容更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GB 7718)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只是针对食品名称的醒目标识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亮点 3 对食品名称、配料名称等方面的标识要求更加严格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可以使用一种或者两种主原料的名称命名。《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料。这比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更加严谨。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加碘盐、复原乳的标识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应当醒目,其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亮点 4 食品配料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法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具体名称,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还应当在其后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明确食品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识具体名称,即使在标识功能类别名称的前提下,也必须标识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与现行的GB 7718标准相比,排除了标识INS编码的标识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亮点 5 明确除有规定外,不得标识专供或更适合某些特殊人群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食品标识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
亮点 6 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更加规范、严格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两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如3月20日需标识为03月20日,与目前GB 7718标识形式不完全一致;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对于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期应当标注单个食品最早到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与现行的GB 7718相比,是否允许标识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值得关注。
亮点 7 团体标准有望“转正”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代号是指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食品地方标准、食品团体标准或者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该条明确产品标准包括的范围,其中包含了团体标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团体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该条款一旦发布实施,对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亮点 8 委托加工标示形式更加统一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这比目前的GB 7718(可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和《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识形式更加统一。同时也明确了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亮点 9 标签不合格的“违法”成本更高
《征求意见稿》扩充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包括:对食品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图案的;以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或者在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标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的;普通食品标注保健食品名称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者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属于瑕疵的;进口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的;保健食品标签声称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上述违法情形,也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亮点 10 明确进口食品标识不得在原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识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进口食品的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亮点 11 鼓励使用低油低盐等提示语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不过这些提示语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
亮点 12 细化特殊食品的标识要求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识要求,这在现行版本和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都是没有的。尤其是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基粉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基粉”,并将基粉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亮点 13 进一步明确食品禁止标识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以下规定: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不允许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和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不允许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
二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上一版有关现制现售食品、小作坊、餐饮食品的标识规定,删除了清洁标签有关规定,删除了生产经营中义务的章节,删除了有关旧包材过渡期的规定。该办法发布后,将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于食品标签标识的主要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结合该办法以及GB 7718来规范食品标签。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