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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讨
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研讨会综述
食药安全案件的主要特点与问题 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我院共受理徐汇、黄浦、杨浦、闵行四区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从收案态势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显,2019年至今收案呈下降趋势。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以职业索赔者为主,涉案标的额集中在5万元以下,涉案食品安全问题以标签瑕疵居多;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我院受理涉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276件。其中,2018年为114件,2019年为140件,2020年1月至8月为22件,受理刑事案件的涉案罪名较为集中,表现形式多样。 通过对受理的涉食药品安全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方面问题:一是危害食药安全的作案方式隐蔽多样;二是索赔者的“消费者”身份争议较大;三是涉案食品药品的专业认定难度较大;四是食品安全审查标准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歧;五是涉案食品的处置难度较大;六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范围有待研究;七是涉食品安全案件送达难问题仍然突出。 食药安全标准的把握认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彭少杰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危害物质的限量;二是生产加工的行为;三是外在标签标识。对食品安全影响关系较大的是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现在职业索赔者主要针对标签标识问题提起诉讼。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保证基本的营养要求,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危害,核心是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标准认定受到很多条件、要素的限制,涉及程序问题、采样问题、检验方法问题等,要综合上述要求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职业索赔者不属于正常消费者,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应做好案件导向,更好地分配执法、司法资源,把主要精力用于真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李洁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一定是不安全的食品,是否安全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食药环侦支队副队长张昊认为,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因为取消拟制假药,对公安打击违法犯罪影响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于拟制假药、类药采用变通方法,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食品安全标准认定目前以达到足以危害健康为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危害结果但达到一定金额按照伪劣食品处理,建议制定有操作性的能对这类行为起到打击震慑作用的标准。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处主任科员梁晔认为,在新老药品管理法交替过程中,假药的定义有了较大的调整,新药品管理法取消了按假药论处的概念,有的按照实质假药论处、有的作为禁止性行为、有的降低为劣药论处,的确会对认定假药造成难度。根据现行药品管理体系,药品需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经营,批准文号不是简单的数字,文号里有处方、工艺、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质量标准,这些对于认定假药是有帮助的。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教研室执行主任、教授陈波认为,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问题,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关于假药认定问题,药品经过正式临床试验后,其成分、剂量改变可能会造成不良反应等潜在危害,如果药品主要成分有改变,可以认定为假药。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宜俊认为,对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没有达到危害后果,只是在数量上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如涉及多种罪名重合,使用重罪名打击,体现从重惩处的精神。同时,从严把握缓刑使用标准,判决从业禁止,体现法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高度重视。应继续加强刑行衔接,建立专门司法鉴定,准确把握刑行界限,进行实质性评估从而确定应进行刑事打击还是行政监管。关于假药认定标准的调整,拟制假药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人体造成实质危害,这次修法就将拟制假药调整出来,增加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要求,对刑行界限要有准确的把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许浩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法官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存在误区。对于职业索赔,此前认为如果依法依规没有超出法律范围是可以支持的,后来区分了职业索赔和职业敲诈,职业索赔人可能存在手段不正当,例如夹带、超出法律索赔范围要挟索取巨额赔偿等,对于这些行为可以考虑用刑事手段介入。对于没有超出法律范畴的职业索赔者,虽然其行为不违法,但会侵占大量行政资源。职业索赔者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不断投诉,会产生比较多的负面影响,司法方面对此应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克认为,法官审理职业索赔案件要更加专业,回归到法律构成要件、程序方面的探讨。关于程序方面,第一是诉讼主体要件的认定,即诉的利益和主体适格性问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成为原告,然后才涉及到职业索赔人与消费者的判断问题,这是诉的利益和诉的资格的前后关系;第二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与合同法第148条的适用问题,具体到食品安全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商品同一性的认定。职业索赔者提起诉讼的商品是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才应考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是商品同一性的审查程序。要综合考虑原、被告证据,做到票货合一,票和货主要审查其关联性,有关联性才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食药安全的协同治理与执法司法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