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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讨

时间:2020-12-16 16:52 阅读:1393

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研讨会综述


食药安全案件的主要特点与问题

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我院共受理徐汇、黄浦、杨浦、闵行四区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从收案态势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显,2019年至今收案呈下降趋势。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以职业索赔者为主,涉案标的额集中在5万元以下,涉案食品安全问题以标签瑕疵居多;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我院受理涉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276件。其中,2018年为114件,2019年为140件,2020年1月至8月为22件,受理刑事案件的涉案罪名较为集中,表现形式多样。

通过对受理的涉食药品安全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方面问题:一是危害食药安全的作案方式隐蔽多样;二是索赔者的“消费者”身份争议较大;三是涉案食品药品的专业认定难度较大;四是食品安全审查标准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歧;五是涉案食品的处置难度较大;六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范围有待研究;七是涉食品安全案件送达难问题仍然突出。

食药安全标准的把握认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彭少杰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危害物质的限量;二是生产加工的行为;三是外在标签标识。对食品安全影响关系较大的是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现在职业索赔者主要针对标签标识问题提起诉讼。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保证基本的营养要求,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危害,核心是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标准认定受到很多条件、要素的限制,涉及程序问题、采样问题、检验方法问题等,要综合上述要求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职业索赔者不属于正常消费者,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应做好案件导向,更好地分配执法、司法资源,把主要精力用于真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李洁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一定是不安全的食品,是否安全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食药环侦支队副队长张昊认为,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因为取消拟制假药,对公安打击违法犯罪影响较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于拟制假药、类药采用变通方法,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食品安全标准认定目前以达到足以危害健康为标准,如果没有达到危害结果但达到一定金额按照伪劣食品处理,建议制定有操作性的能对这类行为起到打击震慑作用的标准。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处主任科员梁晔认为,在新老药品管理法交替过程中,假药的定义有了较大的调整,新药品管理法取消了按假药论处的概念,有的按照实质假药论处、有的作为禁止性行为、有的降低为劣药论处,的确会对认定假药造成难度。根据现行药品管理体系,药品需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经营,批准文号不是简单的数字,文号里有处方、工艺、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质量标准,这些对于认定假药是有帮助的。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教研室执行主任、教授陈波认为,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问题,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关于假药认定问题,药品经过正式临床试验后,其成分、剂量改变可能会造成不良反应等潜在危害,如果药品主要成分有改变,可以认定为假药。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宜俊认为,对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没有达到危害后果,只是在数量上达到入罪标准的情况,如涉及多种罪名重合,使用重罪名打击,体现从重惩处的精神。同时,从严把握缓刑使用标准,判决从业禁止,体现法院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高度重视。应继续加强刑行衔接,建立专门司法鉴定,准确把握刑行界限,进行实质性评估从而确定应进行刑事打击还是行政监管。关于假药认定标准的调整,拟制假药因没有证据证明对人体造成实质危害,这次修法就将拟制假药调整出来,增加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要求,对刑行界限要有准确的把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许浩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法官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存在误区。对于职业索赔,此前认为如果依法依规没有超出法律范围是可以支持的,后来区分了职业索赔和职业敲诈,职业索赔人可能存在手段不正当,例如夹带、超出法律索赔范围要挟索取巨额赔偿等,对于这些行为可以考虑用刑事手段介入。对于没有超出法律范畴的职业索赔者,虽然其行为不违法,但会侵占大量行政资源。职业索赔者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不断投诉,会产生比较多的负面影响,司法方面对此应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克认为,法官审理职业索赔案件要更加专业,回归到法律构成要件、程序方面的探讨。关于程序方面,第一是诉讼主体要件的认定,即诉的利益和主体适格性问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成为原告,然后才涉及到职业索赔人与消费者的判断问题,这是诉的利益和诉的资格的前后关系;第二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与合同法第148条的适用问题,具体到食品安全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商品同一性的认定。职业索赔者提起诉讼的商品是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才应考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是商品同一性的审查程序。要综合考虑原、被告证据,做到票货合一,票和货主要审查其关联性,有关联性才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食药安全的协同治理与执法司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李洁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对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认可的。从前几年遇到的案件来看,职业索赔者确实比一般消费者有更强的专业性,也发现了一些普通消费者没有办法发现的问题。职业索赔行为从其动机来看,确实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裁判理念具体到个案中仍应当结合索赔者诉求进行分析。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安全,知假买假虽有违诚信原则,但如果涉案食品的确存在安全问题,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注意不能一刀切处理。对于涉案食品仅存在标签瑕疵的案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以生活为目的的消费、不存在实际利害关系的投诉可以不予受理,因此,对职业打假行为应逐步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邬立军认为,当前职业索赔行为仍然较多。2017年机构整合前,每年的复议案件为600余件,职业索赔达到90%,机构整合后每年复议案件为300件左右,职业索赔也达到80%。食品方面的投诉举报主要为标签问题、临近保质期问题。职业索赔者牟利性质明显,其要求赔偿的动机是为了获得私利,如果可以认定职业索赔者不是消费者,应当是有益的尝试,但对于如何认定职业索赔的确很难把握,需要平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处副处长谢正豪认为,职业索赔举报的出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部分企业也因他们不合法不合理的骚扰受到损害,并且企业可能会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对消费者产生新的伤害。消法修改之后,因为利润空间提高,使职业索赔者认为和商家之间的博弈更有利可图,导致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进入爆发期。基层行政机构因职业投诉举报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不堪重负,同时不断有企业反映职业索赔行为影响营商环境。经专题调研职业索赔举报的特征、危害性,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知假买假的量较大;二是牟利性特别突出;三是职业索赔者专业性很强,熟悉法律;四是团伙性质显著;五是程式化明显;六是举报问题集中在食品标签、能量表、适用标准、价格标注、广告方面的绝对化语言等;七是投诉文书格式化。上海目前大约有3000名职业索赔投诉人,大量司法、行政资源被他们占用,应当对职业索赔进行规制,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应进行区分处理。此外,对于商品同一性问题应予审慎处理。实践中,有的商家举证反映职业索赔者存在事先夹带的情况,职业索赔者的确应当对商品同一性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教研室执行主任、教授陈波认为,如果国家正确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可以对市场发展、消费者维权起促进作用,而不是阻碍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规制,一是不要一刀切,二是不应专门判别职业索赔行为,可以探索通过修改立法,对涉及实质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假一赔十,对标签瑕疵、保质期等问题假一赔二、赔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姚建中认为,第一,食药品案件的审理难度非常大,对法官要求非常高,存在理念的不同,既要保障民生,又要维护市场秩序,这两个理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官要严格适用法律,充分分析具体问题、法律构成要件等。对于商品同一性问题,法官应当审查,发现了有违诚信的情况,法官应及时处理,但也不能扩大到所有索赔者,这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理解法律、加强专业学习,对初级农产品和其他产品、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等基础知识要区分清楚,否则谈不上司法适用;第二,应更加重视利益衡量,保障民生维护市场秩序,对简易打假、重复打假,法官不应浪费过多精力,当然判决的论述还是要注意严谨;第三,技术专家、行政专家、学者、司法人员要形成合力,碰到问题多商量多研究,信息共享,了解这些信息对法院的审判是有帮助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市场更了解,那些已经监管到位重复处理过的,法院处理就可以更加坚决一些,专业性比较强同时监管不到位的领域,法院要重视,哪怕打假行为有瑕疵也要支持,这样才对市场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蕾认为,办理好涉食药品案件,一是检法两家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同时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和通报制度;二是通过集中管辖,建立证据研判的统一标准,如对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三是进一步发挥集中管辖优势,进一步推动完善司法建设。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健总结认为,集中管辖以来,上铁法院在高院、中院的指导下建立了交流协作渠道,形成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推进了裁判适法统一,优化了诉讼程序,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进行了有利的尝试和探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进一步审理好涉食药品安全案件:第一要持续提升内功,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在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的基础上,各业务庭之间也要加强协作,协调审判各环节,特别是在审判理念上要梳理出一致标准;第二要建立加强社会协同治理创新,任何事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形成立体执法网络。法院需要和检察院、行政机构等形成合力,共同努力,发挥职能优势互补,才能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的系统管理;第三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的法制宣传,打造精品案例,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服务保障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提供上海智慧和经验。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