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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 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与探讨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项炳康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一种常见的形式,但法律法规对此规范并不明确,现从监管实践的角度探讨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为避免概念上争议,先明确本文中“即食食品”是指保存时间短、即时食用的食品。另外,非“即食食品”现制现售也不在讨论之列。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的概念及许可
顾名思义,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就是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并现场销售。可以分为三类形式,专门店铺的现制现售、商场超市的现制现售、餐饮店的现制制售。即食食品现制现售类似于餐饮,但餐饮除了具备现制现售的基本特点外,还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这是两者区别所在。从许可角度,可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这要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的形式及经营的具体项目而定,例如专门店铺可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比如前店后厂)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商场超市的即食食品现制现售一般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标识参考散装食品标识规定
关于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问题,国家层面有提及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通则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适用于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没有就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问题做出规定。但现制现售食品(含现制现售即食食品)从大类来讲应属于广义上的散装食品,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对现制现售标识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散装食品标识的一些规定。但现制现售即食食品确有其自身特点,现制意味生产加工的时间和制作者是可以不通过标识明示,消费者也可以直接知晓的。
此外,即食食品具有保存时间短、即时食用的特点。这些方面更接近餐饮所提供的食品,我们知道,餐饮食品是不需要标识的。但与餐饮食品不同的是,现制现售即食食品从出售到食用一般存在时间、空间的跨度,进行适当标识有其必要性。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标准,一些地方设定了地方标准,如上海制发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中规定:在现制现售现场定量或非定量装入密封容器或包装材料中的食品应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注品名、现制现售单位、制作日期和时间、保质期(或最长食用期限);对保存条件和食用方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标签上注明。裱花蛋糕应在产品表面或外包装封口处清晰标注生产日期。
制定法律法规对网络订餐进行时空限制
网络订餐现已成为潮流势不可挡,国家法律法规也逐步加大力度予以规范。但网络订餐的法律地位问题并不明确,是一种餐饮行为还是即食食品的现制现售?
从形式上分析,网络订餐并不等同于餐饮,两者时空上有明显的区别,所涉及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也自然不同。个人认为网络订餐更接近即食食品的现制现售,只不过即食食品的现制现售,由消费者自己去现场购买,而网络订餐由他人代送。网络订餐食品的标识也应当适用即食食品现制现售的规定。在目前国家层面对现制现售即食食品的标识规定还不明确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做了些探索性实践,如《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规,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实践中有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网络订餐是不是有时空上的限制?至少在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约束。但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了一些尝试,如前文提到的《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或提示外送范围和预计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安全送达。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餐饮单位送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第五点规定,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入网餐饮单位应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建议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但这些规定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实践中无法得到强有力地执行。考虑到网络订餐食品大部分具有即时消费的特殊性,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笔者认为制定法律法规对网络订餐进行时空限制是有必要的。
同样很重要的一点,如果不对网络订餐进行时空上限制,与网上销售散装食品的界限就不容易进行区分。尽管网络订餐食品有即时消费的特点,但不能完全排除一些订餐食品也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如几日,进行保存。如果一次网络订餐通过几日的快递才能到达很远的地方,如外省某地,该行为还是不是网络订餐是值得怀疑的。笔者认为该行为应归类为网上销售散装食品更为合适,应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也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