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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标称“降血压、降血脂、美容养颜”被诉!法院:内容并无不当
网购了近万元澳洲淡干海参,王先生发现这些海参全都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遂将购买店铺及平台告上法庭。
12月24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淡干海参为食用农产品,并非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即可,判决驳回王先生所有诉讼请求。
万元海参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上海一中院介绍,2018年8月,王先生花费9980元在一家店铺购买了10件“澳洲野生海参纯淡干货”。几天后,王先生收到了海参。
到货的海参为盒装,盒子正面印有大字“精品海参”,贴标载明“净重:500g”;背面贴标“澳洲刺参”,并有几行小字,写着此款海参“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体的免疫力,美容养颜功效”,加印生产日期。
王先生还发现,这个海参没有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王先生立即与店铺客服联系,提出质疑,客服答复,“亲,我们出售的淡干海参属于食用农产品,质量上乘,线上线下销售都很好,不是假冒伪劣哦。”
“首先,你们的海参都是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是预包装食品;其次,作为普通食品竟然标榜有治疗保健功效,我要投诉你们!”王先生对客服答复很不满意,向平台发起投诉,要求下架该款“假冒伪劣”干海参。
平台应王先生要求向他披露了干海参的销售者信息,但未下架干海参。
多次沟通未果,王先生将店铺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平台运营公司告上法院,以干海参商品外包装无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外包装标识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店铺退一赔十,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干海参为食用农产品,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所有诉请。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等法律法规,干海参属于经过干制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范畴,从内容物属性来看属于食用农产品。
其次,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食用农产品亦存在包装工序,店铺对干海参区分不同重量规格、进行称重销售及包装系便捷网络销售的方式,尚属合理。王先生仅以海参进行了预先称重并包装而主张其为预包装食品,并认为标签应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店铺对涉案干海参进行称重并包装的方式销售,并未改变干海参的原本状况及质量标准,且其标签亦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王先生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干海参存在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形,故其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虽然涉案干海参标签中存在“降血压、降血脂、美容养颜”等表述,但海参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属于一般社会共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其产生治疗功效方面的误解,也不存在影响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误解,该内容并无不当。
最后,王先生并未举证证明运营公司存在法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其连带责任主张亦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马丽指出,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通过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非属预包装食品,故无须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即可。
此外,食品标签瑕疵引发的纠纷在食品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但并非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就可支持惩罚性赔偿要求,对于食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误导的,不应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