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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食品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时间:2020-06-16 10:26 阅读:803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拟对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修订形成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6月11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1日。《意见稿》拟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意见稿》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意见稿》第十二条拟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规定了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应主要包括的项目。

  《意见稿》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意见稿》第十四至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相对于现行《办法》中提出对境外国家的审查评估要求而言,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意见稿》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意见稿》第十六条和十八条拟规定,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并且对视频检查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做出规定。这种检查方式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对进口食品监管带来的极大便利。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和流程对材料的真实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食品安全状况等内容采用视频检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评估,能极大地提高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意见稿》首次提出了进口境外食品的出口前预先检验制度。《意见稿》第二十七条首次提出了进口境外食品的出口前预先检验制度,明确海关可对进口食品实施出口前预先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给予通关便利,也是海关落实“放管服”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

  《意见稿》明确首次进口食品不再需要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明确和细化了随附单证,尤其是监管证件和合格证明材料的详细要求,删除了现行《办法》中“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的要求,明确首次进口的食品不再需要提供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意见稿》新增对境外输华食品的加强监管和自动扣留以及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意见稿》第六十八条拟规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依据风险管理原则可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或国家(地区)输华食品实施更加严格控制措施,包括强化监管、自动扣留等;第六十九至第七十条规定了强化监管和自动扣留的具体措施;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和限制进口措施的条件和解除条件。强化检查、自动扣留、拒绝入境是国际上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进口食品的常见监管措施,此次《意见稿》增加了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管方式与国际接轨,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又一进步。

(连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