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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销售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和赖茅酒 文昌清澜众广酒行被罚3000元

时间:2021-06-22 08:59 阅读:2109

2021年6月10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文昌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对文昌清澜众广酒行予以以没收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6瓶、赖茅酒6瓶和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3月17日,根据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渔港西路清澜中学地段(清澜路185-90)的文昌清澜众广酒行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的酒架上摆放有标称“赖茅”“封坛原浆酒”“奔富海兰酒庄”“奔富特酿干红葡萄酒”,上述商品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上述白酒及葡萄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依法送检。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清澜众广酒行从金江亿锦隆酒业调货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6瓶,进货总价为150元,销售价格为319元/瓶。从海口源华行进购奔富克鲁斯607西拉子干红葡萄酒12瓶和奔富克鲁斯408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2瓶,两款奔富克鲁斯葡萄酒的进货总价均为960元,奔富克鲁斯607西拉子干红葡萄酒的销售价为319元/瓶,奔富克鲁斯408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的销售价为299元/瓶。从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进购了奔富海兰酒庄BH258干红葡萄酒6瓶、奔富特酿干红葡萄酒6瓶和封坛原浆酒6瓶。奔富海兰酒庄BH258干红葡萄酒进购总价为150元,销售价为178元/瓶;奔富特酿干红葡萄酒的进购总价为180元,销售价格为198元/瓶;封坛原浆酒的进购总价为90元,销售价为138元/瓶。赖茅酒是业务员放置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代销的,共放置了6瓶,标价为198元/瓶。

截止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5瓶奔富克鲁斯607西拉子干红葡萄酒、4瓶奔富克鲁斯408赤霞珠干红葡萄酒、4瓶奔富海兰酒庄BH258干红葡萄酒、1瓶封坛原浆酒,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奔富特酿干红葡萄酒及赖茅酒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提供了奔富克鲁斯607西拉子干红葡萄酒、奔富克鲁斯408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奔富海兰酒庄BH258干红葡萄酒、封坛原浆酒、奔富特酿干红葡萄酒的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合法进货材料。本案中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及赖茅酒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102元。

根据南杜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南杜布兰兹有限公司的“Penfolds”商标,中文名为“奔富”的红酒品牌商品红酒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已经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南杜布兰兹有限公司不仅在中国申请注册了“Penfolds”商标,并在互联网、纸媒等多家媒体上就“Penfolds”品牌红酒进行持续、广泛的宣传,商品销售也遍及全国范围。根据知识产权局的对个商标争议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的司法判例文书,可以看出“奔富”葡萄酒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以英文字母“BIN”加数字组成的系列品牌更加广为知晓。

当事人销售的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对比“Penfolds”(奔富)牌葡萄酒,在外观、标识方面有以下几处近似:1、葡萄酒正面瓶身标贴对比,均采用大红色,正面上方为45度由左向右倾斜式样的红色英文LOGO,分别是“LiguBenfu”与“Penfolds”。都是英文斜体,字体相近似,正面中间有产品型号,分别是用黑色粗体标注为“BEN 407”与“BIN 407”,无论是位置、字体、字号基本相同。在“BEN 407”下方有经特殊字体设计的英文花体“CABERNET SAUVIGNON”及银灰色英文的产品介绍及产商信息。2、葡萄酒背面瓶身同样有“LiguBenfu”“BEN 407”“CABERNET SAUVIGNON”与“Penfolds”“BIN 407”的近似字体,以及银灰色英文介绍。3、葡萄酒瓶口对比,两者瓶口都采用近似的红色圆形瓶套盖,瓶盖侧面贴有二维码贴纸,在相同的位置有“LiguBenfu”与“Penfolds”的近似红色斜体字体。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570381号(赖茅)及第29706730号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权。当事人销售的“赖茅”,外盒正面包装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出品,背面包装标称有“厂名: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当事人销售的“封坛原浆酒(土豪金)”外盒正面包装标有“贵州赖世雨酒业有限公司”,且印有第4570381号商标的图案。根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诉函》,证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在进货赖茅酒的时候没有让供货商提供进货凭证、合法进货发票、商标注册证等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故无法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文昌市市场监管局局于2O21年6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处告字〔2021〕2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从局部要素和整体判断,当事人销售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包装、装潢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Penfolds”(奔富)葡萄酒具有显著特征的包装、装潢都构成了高度近似,足以引人误以为该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或者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Penfolds”(奔富)系列葡萄酒或者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有任何特定联系,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赖茅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且当事人截止案发之日尚未销售出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和赖茅酒,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小,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

对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郦谷庄园®赤霞珠干红葡萄酒6瓶、赖茅酒6瓶;二、罚款3000元。(郭宏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