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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 | 江西九江查处侵犯“庐山云雾茶”驰名商标案
时间:2021-10-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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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一直是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既是处理有关商标案件的必需环节,也是开展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重要方式。
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从严从快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据了解,截至2021年6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收到354件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批复认定79件驰名商标。
那么,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被动保护”如何理解?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行政执法环节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应当满足哪些要件?以下这篇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件,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加以分析,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商标是九江市茶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九江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2005年5月7日核准注册,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6日。
”商标相同近似的 “
”“
”等商标,误导公众,损害九江茶叶协会利益,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并禁止其使用。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于10月15日立案调查,查明:某生物制药公司分别委托佛山市某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口腔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茶萃牙膏和茶萃牙粉,包装材料由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并由其承担责任和全部成品的销售。上述茶萃牙膏和茶萃牙粉的容器及包装材料上突出使用“庐山云雾茶”字样,并于2020年5月21日开始在京东商城和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少量线下销售。通过调取平台数据,涉案牙膏上架4695支,已销售1305支,平均售价44.9元/支;涉案牙粉上架1498支,已销售123支,平均售价36元/支,涉案金额约26.5万元。
”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行为易误导公众,损害商标注册人利益,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止案件调查。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经核实和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规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12月31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驰名商标。2021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
”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同意予以扩大保护。法律分析
”“
”与注册商标“
”文字相同,而文字是该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构成摹仿。茶叶作为茶萃牙膏、茶萃牙粉的重要原料,两者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关联性较强。根据注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庐山云雾茶”最早于1959年获评为中国十大名茶,1985年获国家质量奖银质奖章,原质检总局2004年认定“庐山云雾茶”为地理标志产品,并于2007年6月发布《地理标志产品 庐山云雾茶》国家标准(GB/T 21003-2007);浙江大学CARD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中茶所《中国茶叶》杂志、浙江大学茶叶研究所、浙江永续农业品牌研究院等联合开展并公开发布的“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结果”,2017-2019年,“庐山云雾茶”品牌价值分别为19.91、23.15、27.7亿元,排序分别为22、19、19。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庐山云雾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涉案当事人与权利人同处一地,明知“庐山云雾茶”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却在茶萃牙膏、茶萃牙粉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攀附意图明显,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总 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