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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中非法添加香精、食品中添加药品......性质恶劣必须查办
2023年下半年,哈尔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击使用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大米中非法添加香精、食品中添加药品、发布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商品过度包装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3年9月26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星级酒店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月饼和红葡萄酒混装销售现象。现场发现月饼和葡萄酒混装礼盒套装共计92盒,销售价:135元/盒。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第1号修改单中“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该酒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
2023年5月10日,道里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医疗美容行业广告专项监测行动,发现哈尔滨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违法广告。经查,该公司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内容,不能提供相应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三
2023年1月31日,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自助料理店经营以“混合肉卷”冒充“羊肉卷”。经查,该自助料理店在自助取餐区标注为“羊肉卷”的产品系从哈尔滨市香坊区某食品商行购进,产品外包装标注为哈尔滨市某食品厂生产,品名为“火锅肉卷”,配料为“羊肉、鸭肉、水、食用盐”。该自助料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该自助料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46万元。
案例四
2023年4月19日,道外区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获悉,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雪媚娘(蓝莓味),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食品加工厂自2023年3月11日起共生产加工雪媚娘(芒果味)8箱,销售价格3.50元/盒。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获违法所得5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2023年3月14日,巴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从推销化肥的徐某某手里购买的化肥标注氮含量只有18%,没有磷钾成分,怀疑是假肥。经查,2023年2月11日,刘某某等10户农民同时通过推销化肥的徐某某购买了标签标注青岛佳优倍丰化肥有限公司、佳优蓓丰玉米棒长效稳定型肥料,包装物标注N--18%,共买了813袋,每袋40公斤,共计12.9万元。黑龙江精工昊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表明,该批化肥检验结果总氮含量8.89%,不符合包装物标注要求,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已将徐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
2023年3月29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黑龙江某肛肠医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六楼手术室正在使用的痔动脉结扎超声多普勒检查仪1台,使用说明书载明“预期使用寿命五年”,应当于2019年12月14日达到使用年限,截至2023年3月21日,该设备仍然在用,已过使用期限3年零3个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痔动脉结扎超声多普勒检查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3.4万元,并处罚款33万元。
案例七
2023年4月19日,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中西医结合学会门诊部购进的药品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共5个批次510支,其中一个批次120支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的随货同行单、购入发票等证明材料,涉嫌从不具备经营资格单位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八
2023年5月17日,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案件督办通知,对五常市某制米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2022年10月24日应客户要求使用“稻花二号”香精生产大米,共销售1吨,销售金额0.5万元。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处罚款5万元,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九
2023年4月14日,依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依兰县迎兰乡德裕村的某农资商店购买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与曝光的假化肥相似,怀疑该商店销售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有问题。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商店销售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进行了抽样,并与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出具产品照片,该公司据此认定该肥为假冒其公司产品,并出具了假冒产品鉴定书(美盛中总法鉴字(2023)第009号)。执法人员依据该鉴定报告现场对该批次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进行异地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没收剩余的假冒肥116袋,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十
香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某经营添加了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香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干警对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早市摊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硬十天4盒、黄金玛卡4盒、补肾丸中药片4盒、美国V8 3盒、黄精牡蛎压片糖果3盒、烈火金枪4盒、德国黑金刚3盒、美国肾黄金洗肾排毒因子4盒,上述产品涉嫌添加了药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8个批次产品进行了扣押。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8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验,有6个批次产品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香坊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陈某某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
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