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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食品安全状况保持了稳中向好态势。
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委托生产因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建立高效监管模式,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事先预防、过程控制、规范标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明确委托双方资质、强化委托生产监督、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入手,提出了委托生产报告、信用管理、协作监管等措施。
二是坚持法治遵循。《办法》起草中,特别注重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衔接,确保食品委托生产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依法查处。
三是坚持从严管理。秉承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办法》对委托双方资质查验、原料交付验收、产品检验留样、生产过程监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赔偿等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合同约定事项、标签标识要求进行明确。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细化,并与现行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委托双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都设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全力保障委托生产食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6条。
1.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强调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属于本办法管辖范围。
2.第二章责任和义务共12条,规定了委托双方资质查验、签订合同、原料交付、标签审核、标注要求、过程监督、产品检验、交付留样、召回管理、损害赔偿等委托生产特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了实施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细化的权利和义务,本章节不再详细赘述。
3.第三章委托合同共2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主要事项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4.第四章监督管理共8条,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明确了责令停止委托生产活动的条件,细化了委托生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强调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并将委托生产情况作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的抓手,纳入信用档案。
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细化了资质违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
6.第六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的适用问题,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食品委托生产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