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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案例

时间:2024-07-04 14:46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万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四宗典型案例。

万宁万城后安海鸭餐饮饭店

2024年6月24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万宁万城后安海鸭餐饮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对万宁万城后安海鸭餐饮饭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当事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海报,餐桌上摆放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桌牌,已整改完成。

万宁万城琼品火焰醉鹅店

2024年6月24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万宁万城琼品火焰醉鹅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对万宁万城琼品火焰醉鹅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当事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海报,已整改完成。

万宁万城朝天门火锅店

2024年6月24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万宁万城朝天门火锅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对万宁万城朝天门火锅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当事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海报,已整改完成。

 

万宁万城双友鲜鱼汤店

2024年6月24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万宁万城双友鲜鱼汤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对万宁万城双友鲜鱼汤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对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店内的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后续我局会加大对餐饮外卖点餐、集中用餐、大型餐宴、自助餐等重点环节巡查频次和力度,节约意识的树立和节约美德的养成,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绵绵用力、久久为功。万宁市市场监管将以问题为导向,继续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管力度,督促餐饮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7月3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当事人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海报,已整改完成。

来源: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