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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丨省局公布“特供酒”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08 15:41 阅读:3592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7起“特供酒”典型案例:

案例1:海口龙华潮之鑫贸易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5月3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国宴”酒114瓶、“國宴”酒10瓶、“贵州国宴”酒1箱,以上白酒的标签上印有“国宴”或“國宴”字样。2024年6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办该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20箱“国宴”酒(每箱6瓶,受赠2箱“國宴”酒(每箱6瓶)和1箱“贵州国宴”酒(每箱2瓶,货值金额合计1495元。当事人自用6瓶“国宴”酒和2瓶“國宴”酒,其它白酒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白酒的标签上印有“国宴”或“國宴”等字样,属于内容虚假,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与国宴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使用“国宴”“國宴”的相关授权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国宴”酒114瓶、“國宴”酒10瓶、“贵州国宴”酒1箱,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屯昌正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4月22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销售的“茅台1918”白酒5瓶,货值金额合计2990元。该酒包装上印有:“专用”“茅台政府接待指定酒”等字样,经品牌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以上5瓶“茅台1918”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未经授权生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5瓶,并处2990元罚款。

案例3:海口龙华金之滨经销部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国宴”酒3瓶,“國宴”酒1瓶。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标签标注“国宴”“國宴”字样,属于内容虚假,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从而产生错误消费。当事人违法所得190元。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国宴”酒3瓶、“國宴”酒1瓶,没收违法所得19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海口龙华源伟盛商贸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國宴”酒案

  2024年6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國宴”酒3瓶,产品的标签印有“國宴”等字样。经查,当事人购进“國宴”酒1件共6瓶,销售3瓶,货值金额186元,违法所得105元。上述白酒的标签上印有“國宴”字样,属于内容虚假,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与国宴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使用“國宴”的相关授权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國宴”酒3瓶、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海口美兰桂记仙沟牛肉店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国宴贵宾酒”案

  2024年5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国宴贵宾酒”7瓶。经查,当事人购进7瓶“国宴贵宾酒”,货值金额560元,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售出上述白酒,无违法所得。上述白酒正反面标注了“国宴贵宾”字样,属于内容虚假,利用消费者对“国宴”的特殊认知来提升产品价值,使消费者误解该酒与国家或政府的宴会有关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白酒与国宴有关的证明材料及授权使用“国宴”的相关授权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国宴贵宾酒”7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昌江石碌玩煮炭火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军中茅台酒”案

  2024年5月24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销售的4瓶标注有“军中茅台酒”的白酒。经查,该酒外包装标注:“中国人民解放军特供、部队专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五四一一部队”等字样,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该酒售价98元每瓶,货值金额392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军中茅台”酒4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保亭保城聚源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规定的“内部接待酒”案

  2024年5月1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货架上销售2瓶“内部接待酒”,货值金额136元。该酒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瓶“内部接待酒”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内部接待酒”2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