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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了!状告司法部,要求撤销总局“食品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二审结果来了~

时间:2025-08-18 10:24 阅读: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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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京行终56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上诉人王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01行初479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5年2月7日,王某向司法部提交《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请求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确认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的免罚条款无效。因认为司法部未履行法定职责,王某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司法部未履行审查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审查决定。2025年4月3日,司法部作出作出(2025)司复决2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王某不服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某请求司法部对10号通知进行审查。经核,10号通知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的规定,司法部作为国务院部门,不具有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王某对此不认可,但根据职权法定,王某并未提出司法部具有上述审查职责的依据。王某二审程序中提交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短信回复,亦不能说明10号通知应由司法部审查,其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系指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进而提起复议,本案司法部并未对10号通知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系对垂直领导机关的规定,与本案无关,且上述条款均未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王某据此提出上诉系对法律的偏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该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本案10号通知显然不是司法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依据,而且本案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来应该不予立案的,现已立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庆兵

审判员 赵世奎

审判员 盛亚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晶

文章来源: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