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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5年内缴足出资”的新规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5年内缴足出资”,即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一、“五年缴足”新规适用于哪些公司? 新《公司法》中关于“五年缴足”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认缴制”不再是“无限期”。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有了明确的法定时间表。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短于五年的出资期限,股东亦可在五年内分批缴纳。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五年。 二、《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实施,在这一天前后设立的公司,分别应该怎么办? 1.新设公司(2024年7月1日及之后设立): 必须严格遵守“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在成立之初就将出资期限明确载入公司章程。 2.存量公司(2024年7月1日前已注册): 新法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至2027年6月30日)。 若剩余期限≤5年(即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及之前到期):无需调整,可继续按原章程执行。 若剩余期限>5年(即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之后):必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的过渡期内,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即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应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三、规范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用于出资的股权或债权不能被司法冻结或者被设立质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出资缴纳程序及公示要求 以货币出资的应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但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如实向社会公示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如果未按《公司法》要求缴足出资,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公司未依照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e登记备案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的操作流程: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